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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補選】區諾軒燒基本法 法界促DQ

2018-02-23
■2016年11月2日,區諾軒於中聯辦外焚燒基本法。 資料圖片■2016年11月2日,區諾軒於中聯辦外焚燒基本法。 資料圖片

應重新檢視其參選資格 拒「獨」於立法會門外

一直與「明獨」組織「青年新政」,和「暗獨」組織「香港眾志」關係密切、思想相近的立法會港島區反對派候選人區諾軒,在前晚一個選舉論壇上被新民黨的候選人陳家珮揭發曾在2016年11月2日焚燒基本法。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區諾軒在論壇上多次否認、迴避,不但反映他自知誠信有虧,焚燒基本法更令人質疑他並不擁護基本法,不會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立法會條例的相關規定,選舉主任應重新檢視區諾軒的參選資格,根據法律將所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明獨」、「暗獨」分子拒諸立法會門外。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陳家珮在前晚的選舉論壇上,展示出一幅區諾軒在兩年前焚燒基本法的相片,質疑他既然簽署了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才能參選,但「你竟然燒喎,點講法治呀?......(稱自己擁護基本法)係咪講大話?」區諾軒一開始竟否認相中人是自己,不消一會又轉口承認。

區諾軒聲稱自己當時是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昨日,陳家珮在fb再上載公開資料,揭發他一直以來的公開言行都反映他傾向「獨」,更不尊重法治(見另稿)。

陳曼琪:反映不擁護基本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所有參加立法會選舉者,均必須簽署「承諾書」,即表明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區諾軒由最初否認自己是相中人,到後來又承認,令人懷疑他在刻意迴避有關事實。

陳曼琪續說,區諾軒的表現,反映他不願意真正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

陳曼琪又質疑區諾軒稱自己焚燒基本法「只是」反對「8.31」決定,更證明他無意遵守「承諾書」的內容,因為「8.31」決定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作出的決定具法律效力,區諾軒反對「8.31」決定,即已存有「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圖。

馬恩國:行政決定可更改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直指,焚燒基本法的行為,明顯代表了他並不擁護基本法,而當日選舉主任確認其參選資格時,相信仍未發現他此等行為。

他續說,在法律層面上,有一項原則叫「職份已完」(functus officio),意思是倘一個職責已經被履行,被授權者不能再次履行已履行的職責,如一個法官已經對一件案作出判決,就不可能因為有新證據而重新作出判決,唯一的途徑只能上訴。不過,這個原則只適用於法庭,而不適用於行政決定。

馬恩國認為,選舉主任的決定屬於行政決定,故選舉主任可以因應新證據,重新審視有關候選人的參選資格並作出更合適的決定,並建議有意見的市民應去信有關的選舉主任,要求對方重新審視區諾軒的參選資格。倘選舉主任不作出適當決定,裁定區諾軒的提名無效,市民也可以提出呈請,以及在區諾軒一旦當選後,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

黃國恩:應查有否違選舉例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聽其言,觀其行」是對區諾軒最佳的寫照,區焚燒基本法的行為,已很清楚告訴大家他的心裡想什麼,就是要挑戰基本法的權威,無論他如何花言巧語,都掩蓋不了他「港獨」及「自決」的主張。

他指出,區諾軒所為已涉嫌違反了選舉法例,選舉主任理應展開調查,依法決定是否決定其參選資格無效。同時,為免不同的選舉主任執法不一,特區政府應盡快嚴格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向選舉主任發出更清晰、更明確的指引,將所有違反規定的「明獨」、「暗獨」分子拒諸立法會門外。

選舉事務處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僅指,選舉主任一直按照相關法例的規定處理立法會補選事宜。選舉事務處不評論個別情況。

同區其他候選人還包括伍Y希、任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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