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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自決」即「港獨」 違反基本法

2018-02-2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持會議。資料圖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持會議。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反對派中人企圖以「自決」去打擦邊球,掩飾其「港獨」主張,更質疑選舉主任裁定「香港眾志」周庭提名資格無效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回應傳媒提問時指出,「自決」違反基本法,與「港獨」本質一樣,只是變換了用詞,選舉主任完全是依法辦事。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也表示,選舉主任在法律上有職責要去審核參選人是否具備資格,一定要按法律規定辦事。

參選者、當選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原則,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作出的解釋中已經有清晰規定。釋法文本的第一條,就強調有關原則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在該解釋的草案說明中,也表明宣揚「港獨」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周庭早前因其所屬政黨「最高綱領」,將「港獨」列為「自決」的選項之一,被選舉主任裁定她並非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在考慮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的內容後,裁定其提名資格無效。反對派隨即質疑選舉主任決定,聲言「自決」和「港獨」不同云云。

「自決」是「港獨」另一種表述

李飛昨日在出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回應傳媒有關提問時,表明「自決」違反基本法,是「港獨」的另一種表述,「都是一樣的,不管他說什麼,那只是變換了用詞,本質是一樣的。」

他續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很清楚,香港必須執行,選舉主任完全是依法辦事,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法律、基本法和人大釋法處理,合憲合法。

張榮順也重申,法律明確給予選舉主任職責,要求他審核參選人是否具備資格,「選舉主任一定要按法律規定辦事。」

至於若有鼓吹「自決」的候選人勝出補選,又或者「眾志」在修改黨綱後能否參選,張榮順指這是假設性問題,關鍵還是要看他們的行為,「待事情發生了再說。」

針對「青症雙邪」引發的宣誓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11月7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此前兩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在會議上就釋法草案作出說明,第一條就明確了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他在說明中首先引用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在1984年6月已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鄧小平同志還表明︰「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基本法104條規定須政治效忠

張榮順指出,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茈悒H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李飛在釋法後會見記者時則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各個政權機關的法定公職人員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履行效忠義務。這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立法目的。

他並提到,除了打正「港獨」旗號者外,另一種表現是散佈香港 「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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