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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手機拍片 呈堂還原旺暴

2018-02-2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控方昨在庭上向4男5女陪審團宣讀控辯雙方部分承認事實,指黃台仰於2016年2月1日下午6時25分,抵達尖沙咀安達中心一間汽車租賃中心,租用一輛白色輕型貨車。由於黃當時不足25歲,因此他需要透過一名姓梁男子租用該車輛。其後他駕駛輕型貨車離開安達中心。

控辯雙方又承認,食環署小販管理隊隊員於2月8日晚上,以手提電話完整拍攝砵蘭街和朗豪坊的情況,警方其後將拍攝片段完整燒錄至光碟上作呈堂證據。至於瑞興麻雀館的閉路電視片段,雙方承認片段比實際時間慢65分鐘。法官提醒陪審團必須接納承認事實為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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