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龍安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榮譽會長
根據兩會的精神,香港要提高港人的國家觀念和愛國精神,年輕一代要認識自己是中國公民。所以,在學校要提高國民教育的水平,提高青年人對憲法和基本法的認識,讓他們樹立國家觀念,認識到個人的事業發展與國家大局有着共同命運,才能有利「一國兩制」的落實。本人認為,每年舉行一次憲法和基本法常識的學界比賽,或者舉行憲法和基本法的定期研討會,有利於彰顯法治,有利於人心回歸,有利於青年一代健康成長。
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日前指出,香港回歸後是依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而設立特別行政區,並在1990年第七屆人大會議中通過基本法,「實現『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的具體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他同時指出,基本法序言中提到「基本法是根據憲法而制定的」,由此推論出憲法是包括香港在內的中國最高法律。所以,認清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營造人人尊重憲法的社會氣氛,是推動香港社會和諧的必由之路。
憲法才是基本法的真正權力來源
反對派有一種論調說,基本法源自《中英聯合聲明》,與憲法無關。從憲法學來說,這是講不通的。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是主權、領土和人民三大元素。國家的最高法律是憲法。憲法體現了國家主權,規定了國家制度、政府的權力、領土的完整性、人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憲法的制定,只能依靠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絕對不會容許外國人或組織參與。如果允許外國人或組織的參與,與外國簽署的條約構成本國法律的權力來源,等於承認外國擁有中國的主權,有權為中國制定憲法,這是違反起碼的憲法和法制常識。正因為國際條約不可以直接成為國內法律,所以需要在憲法的框架內,通過國內法執行政府所簽署的國際條約。政府能夠代表國家簽署條約,其權力來源也來自憲法。
所以說,憲法是國家管治權力的最高體現,也是國內法的法律來源,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憲法是根本、是母法,基本法是從屬性法律、是子法。即使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中國憲法列明中國以社會主義為「根本制度」且不得破壞,因此,香港公民必須尊重社會主義及其中所實施的政策。如果否定中國憲法,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基本法也就很難有合法性了。
香港特區為什麼能夠成立?怎樣理解香港的高度自治?高度自治的法律授權在那裡?這一定要從憲法找尋來源和法制依據。
早在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會議就修訂了憲法的第三十一條,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對憲法第三十一條作了詳細的說明。他指出:「在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方面,我們是決不含糊的。」同時他強調,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充分說明「一國兩制」是我國憲法完成國家統一的創新之舉,但絕不允許分裂國家。在「一國兩制」下特區實行資本主義,並不能有分裂國家的行為和言論。
香港能夠設立特別行政區,法律來源就是來自於中國憲法。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款作出規定:「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充分說明中國憲法對香港特區的設立、特區採取什麼制度有創制權和全面管治權。沒有憲法的授權,香港不可能成為特區,也就不可能擁有高度自治權,不可能出現特區政府和立法會。
1982年11月還沒有《中英聯合聲明》。那時,英國剛剛提出了有關「三個不平等條約繼續有效」的議題。1982年9月,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華,戴卓爾夫人在記者招待會堅持「三個不平等條約繼續有效」的觀點,與鄧小平談不攏。鄧小平堅持在1997年收回香港,結果戴卓爾夫人在人民大會堂的石階上摔了一跤。
中國已經草擬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方針政策說明,即後來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方表明,如果談判失敗,中方會在24個月之內單方面公佈文件。結合歷史事實可以知道,《中英聯合聲明》絕對不是基本法的權力來源。憲法第三十一條,才是基本法的權力來源。
不能將基本法和憲法互相對立
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那是不是意味着憲法不適用於香港,香港可以不尊重憲法?不是的。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說明香港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中央對港擁有全面管治權,而中央的管治權來自憲法。
憲法是一個綜合整體,絕對不能利用基本法某一具體照顧香港特殊性的條文,去否定憲法。任何特殊局部,都和憲法整體條文相聯繫,不能將基本法和憲法對立,互相排斥。
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可見,憲法是設立香港特區、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最根本、最權威的法律依據。香港的青少年要認識和熟悉,建立正確的憲制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