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年 律師 全國政協委員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草案,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人民最痛恨腐敗,腐敗也是國家的最大威脅。長期以來,反腐主要採用黨紀、政紀等手段,法治反腐的觀念比較薄弱,監察範圍亦過窄,導致監督空白。要建立完善的反腐機制,實現法治化、制度化反腐,要從監察制度改革入手。監察委此一專司監察權的國家機構出台,提高了國家反腐的法治化水平,實在令人鼓舞!今後,要以建立和完善監察委體系為契機,在完善監察委地方系統、完善反腐敗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等配套法規方面,繼續打好反腐法制化的基礎,標本兼治反腐敗。
十八大以來,反腐成績單令人印象強烈,腐敗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腐敗還將長期存在,反腐要從治標向治本過渡,關鍵是要建立一整套相關的法律制度,實現反腐法制化。
在反腐制度建設方面,中央過去五年進行了多方面嘗試,包括建立各級巡視巡察制度、巡視回頭看等等。但因為長期以來,反腐主要採用的是黨紀、政紀等手段,法治反腐的觀念仍比較薄弱。而且,中紀委、行政監察法的監察範圍過窄,導致在黨員幹部和公務員以外,出現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地帶存在一個廣闊的監督空白。
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中國特色的反腐敗工作機構,有利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是邁向反腐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屆時,監察委同中共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原行政監察將提升為國家監察,一個專司監察權的國家機構將誕生,並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委獲憲法和監察法授予了相關權力,可以採取談話、訊問、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監察措施,其中,以「留置」取代實行了20多年的「雙規」,明確了留置的審批程序、實施條件、期限等,提高了反腐的法治化水平。
提高反腐法治化水平
今後,要以建立和完善監察委體系為契機,打好反腐法制化的基礎。這些工作包括:
第一,完善監察委地方系統。據憲法條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目前市委、縣委、區委等書記都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地方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的官帽子都是他們管,書記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可以通過人大常委會影響地方監察委員們的委任及調查工作,變相制約了地方監察委監察工作的獨立性。現在,省一級的書記也不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所以,監察機構改革要注意取消這些書記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規定,確保地方監察委如實履行全面監督的作用。
第二,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其後還要完善反腐敗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等配套法規,從制度上「把權力關在籠子裡」,建立完備的監督權力的制度體系,堵住或減少借公權力貪腐的可能性,包括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要詳細規定如何做到公開透明等,杜絕「黑箱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