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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重構(上)

2018-03-23

汪玉凱 深圳創新發展研究院資深研究員

2018年3月4日,《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公開發佈。隨後在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上又批准了國務院機構調整方案。「決定」和「方案」的出台,使我們對這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改革思路框架,有了清晰的了解。那麼本輪改革有哪些值得我們關注的看點呢?

一是本輪機構改革的視野寬、站位高,是改革開放以來一次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全方位優化和重構。與以往7次機構改革的起點不同,本次機構改革,不局限在國務院或者行政層面的機構改革和職能優化,而是涉及黨、政府、人大、政協、司法、軍隊、事業單位、群團、社會組織等全方位的機構改革。這種重構,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着力點,改革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本輪改革的目標明確,路徑清晰,具有戰略性和前瞻性。按照《決定》要求,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總目標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裝力量體系;聯繫廣泛、服務群眾的群團工作體系。推動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行動、增強合力,全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是本輪機構改革體現出系統性改革、結構性優化和整體性推進三大特徵。所謂系統性改革,就是從改革的頂層設計上,強調黨和國家機構設置、職能配置的統籌性和系統性,如黨、政、軍、人大、政協、司法、群團等機構的統籌,最大限度地避免孤軍深入、單打獨鬥式的改革,「按下葫蘆浮起瓢」的現象,從而陷入機構、人員越減越多的怪圈。

所謂結構性優化,就是要把黨和國家的機構職能配置,作為一個整體進行重新優化配置,防止黨、政府、司法、人大、政協、群團以及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機構職能重疊,從而提高黨和國家機構運行的成本,增加人民群眾的負擔。因此,本輪改革,首先要將那些黨政機構職能相近的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併或者合署辦公;在黨政、人大、政協、司法、群團乃至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等不同系統的內部,用大部制的思維進行機構、職能的優化組合。比如,將要設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會與中紀委合署辦公等。

所謂整體性推進,就是由於本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涉及面廣,具有全局性,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分步實施、整體推進的改革策略。按照《決定》的要求,部分改革方案將在兩會上通過後,首先會在中央和省級層面進行實施,待上面的改革基本完成後,將在地市、縣、鄉鎮等層面全面推開。這樣的改革推進策略也體現出《決定》中所確立的「穩中求進」的原則。 (未完,明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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