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在不久前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上,通過了21項憲法修正案。第36條修正案在憲法第1條第2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之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新修訂憲法進一步肯定中國共產黨的地位,「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與憲法、基本法有抵觸。由於立法會議員要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有意參選立法會人士真要認真考慮。
這個提醒很及時,但香港的反對派人士卻以為,這樣做削弱了香港市民的參選權和言論自由。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也是錯誤的、違法的。在此先討論參選權問題,再分析言論自由問題。
不符憲法規定就是違法
香港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謂參選權,就是被選舉權。在此,請注意「依法」兩個字。「依法」就是依照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包括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條例、規例、判例等法律行事、辦事。該等法律所允許做的,就可以做;該等法律不允許做的,就不可以做;該等法律沒有提到的,也不可以做。這才符合「依法」的原理。
在有 「依法」要求的情況下,「不依法」就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違法。違法就要受到懲罰,該等懲罰可以是刑罰,也可以是刑罰以外的其他懲罰。香港有立法會參選人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是違憲的,違反了憲法序言規定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違反了前面提到的憲法第1條和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等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104 條有立法會議員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規定,香港《立法會條例》有立法會候選人簽署相應的聲明書的要求。對此,有值得注意的兩個釋法要點: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第104條的釋法第1條明確指出:「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就是說,有關宣誓的內容不僅對就職時的議員是適用的,對參選人也是適用的。該釋法確保了有關簽署聲明書的合憲性和合法性。
(二)該釋法第3條還明確指出:「第104條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區做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請注意該宣誓的效忠對象,不僅是指香港特區,而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是說,該效忠的宣誓是有關法定公職人員對國家作出的法律承諾。
據此可以推斷,不論是參選者還是出任者,也不論他們是否具有中國國籍還是外國國籍,他們都要對國家、對香港特區作出相應的法律承諾,該法律承諾對他們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還不僅僅是政治倫理的問題。
香港特區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見於香港基本法第27條,該條對言論自由沒有「依法」的要求,但這並不意味着該等自由的行使是絕對的。這可以從該法第39條提到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得到證明。該公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的權利」,並在第2項規定了享有該等言論自由的各種方式和載體,但第3項卻又規定:「本條第2項所載權利之行使,負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結束一黨專政」口號違效忠聲明
也就是說,行使言論自由雖然沒有「依法」的要求,但該行為不得具有危害性,不得對他人權利或名譽、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造成不法影響。對他人權利或名譽不得構成譭謗或侵權,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不得構成法律所禁止的犯罪。香港本地法律的有關內容是很豐富的,例如《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煽動罪、《公安條例》規定的妨害警方執行職務罪等罪名。香港是實行普通法地區,普通法上也有不少判例上的、成文法未規定的犯罪。不抵觸香港基本法的判例也是香港特區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結束一黨專政」在本質上是對國家憲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譭謗和誣衊,是對公共秩序和社會風化的擾亂。如到某種程度,還可能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可以受到懲治。議員、參選者和其他任何個人並沒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
在此還要說明,香港基本法第77條有關「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不得誤解:
一是對人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立法會議員,其他人包括政府官員、參選人等,都沒有這樣的特權。
二是對場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在立法會正式會議上的發言或表決,不包括非正式的談話,吃飯時或咖啡座上的高談闊論,也無此優待。
三是該發言雖然不受法律追究,但受到議事規則和會議主席的限制。主席有許可權限制或禁止諸如「結束一黨專政」的發言繼續進行。
四是所謂不受法律追究,是指刑事法律追究,但在刑事法律追究之外,是不受限制的。例如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7項規定:立法會議員一旦「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是可以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
由此可見,立法會參選人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是違反「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聲明的,可以由選舉主任取消其資格,是否要由律政司按「虛假聲明罪」起訴,這是律政司的工作。譚耀宗的話,並無不妥,沒有限制市民的參選權和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