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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商強制冷靜期 簽約後可反悔

2018-04-30

新聞撮要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建議就5種消費合約設立強制冷靜期,商戶須提供不少於7天的冷靜期,讓消費者在期內無條件取消合約,商戶並需要在14天內完成退款安排。

有關建議將提交立法會討論,屆時會一併討論法例追溯期、刑罰及詳細措施等。

大部分跨黨派立法會議員均歡迎建議。■節自︰《健身美容簽約 有得食後悔藥》,香港《文匯報》,2018-4-20

持份者觀點

1. 消委會主席黃玉山:有消費者簽下大額金錢及長期合約後,會反問自己是否明智的決定,如果消費者當時不清醒地簽下合約,翌日後悔也沒辦法,是次建議正是讓消費者可改變主意。

2.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隉J冷靜期不應少於7天,如消費者決定取消合約,必須在冷靜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戶,商戶作出退款的時限不應多於14天。

多角度思考

1. 有人認為強制冷靜期令消費者有時間考慮自己簽下的合約,有助減少過度消費的問題,你如何評價此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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