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陳弘毅:釋法符合法治

2018-05-06
■左起:朱國斌、王振民、陳弘毅。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左起:朱國斌、王振民、陳弘毅。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范童)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惟反對派經常將之妖魔化,聲稱此舉「損害」法治、「干預司法」。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弘毅昨日強調,香港基本法確立相關制度,人大釋法並沒有對法治構成損害,而過去5次的人大釋法內容合理,並沒有「改變」或「歪曲」香港基本法的條文。

陳弘毅昨日在講座中指出,人大釋法是憲制及體制的一部分,自1954年的首部國家憲法經已確立,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確立了相關制度,以將「兩制」融入於「一國」之中。

他認為,人大釋法作為兩個法律制度的連繫及橋樑,亦切合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一國兩制』之下,沒可能由香港法院百分之百全權處理,因為不符合自治的概念,如果全權處理即是『獨立』。」

澄清條文含意 非干預審判

反對派經常聲言人大釋法「損害」法治,陳弘毅反駁,人大釋法並沒有對法治構成損害,因為法治包含法律可預見性及司法的獨立,即法院獨立公正地應用清楚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人大釋法並非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干預,只是澄清有關條文的含意,作用等同法院判決的先例,法官仍可以根據其個人理解作出判斷。

他以「吳嘉玲案」為例,指即使人大釋法更正了有關條文的解釋,亦不等於「推翻判決」,因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如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在此以前的判決不受影響」,故當時吳嘉玲等人並沒有因釋法而被剝奪居港權。

在談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就「梁游宣誓事件」釋法,有人聲稱在審訊期間釋法是「司法干預」,陳弘毅認為,倘在法院處理前人大釋法,批評者就會稱人大「不讓」法院審理;倘在法院處理後,批評者則會聲言人大「推翻判決」:「根據這些批評,人大常委會就應該永遠都唔(可以)釋法。」

無「改變」「歪曲」基本法條文

陳弘毅強調,過去5次人大釋法的內容均合理,並非「改變」或「歪曲」香港基本法的條文,故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會濫用或任意釋法,只會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行使其權利。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