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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定對等條文 可拒向美交逃犯

2018-07-0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川)美國國務院在今年5月發表的《香港政策法報告》中聲稱,行政長官於去年10月根據中央政府指令,拒絕一項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又指稱中央政府的某些舉措與其在基本法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不符。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強調,特區政府對每宗移交逃犯個案,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以及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

美報告不實 政府表遺憾

就「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立法會大會提問《香港政策法報告》的相關指稱,李家超在書面回覆中指出,特區政府此前已公開發表聲明,對該報告的不正確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他指出,特區政府與其他地方簽訂協定前,實質內容必須與香港《逃犯條例》的條文相符,包括在某些情況下,逃犯不得被移交或可不被移交,例如涉及移交的罪行並非在要求方和香港均構成犯罪;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該逃犯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的;要求方沒有保證該逃犯不會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轄區等等。

李家超表示,香港與美國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除反映上述香港移交逃犯的條文外,亦訂明一些雙方在對等的原則下,不移交逃犯的情況,例如美國政府保留權利,若所要求的移交涉及美國的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可拒絕移交美國國民。

針對這點的對等條文,香港政府亦保留權利,在移交涉及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或被移交者無香港居留權,亦非為定居目的而進入香港,而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對所要求的移交涉及的罪行具有管轄權,並且已經展開或完成起訴該人的法律程序等情況下,可拒絕移交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民。

李家超:港一直嚴遵條例

李家超強調,特區政府嚴格遵照《逃犯條例》的規定處理每宗移交逃犯要求。在收到要求之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該要求才會獲進一步處理。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嚴格按照香港法律作出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前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才會作出決定。

他續說,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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