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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環保廳原廳長 李清受賄囚15年

2018-09-15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廣東省環保廳原廳長李清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李清的定罪量刑,以受賄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李清先後利用擔任潮州市市長、廣東省環保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環保事項審批、專項資金補貼、項目招投標、特許經營、人事安排及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24.3521萬元、港幣52萬元、美元6萬元,夥同他人收受財物計人民幣230萬元。

法院認為,李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清受賄數額中有人民幣1,000萬元屬犯罪未遂,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並綜合考慮其歸案後表現等情節,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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