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采風 > 正文

【演藝蝶影】藝術行政人員的類型

2018-10-05

小 蝶

最近看了台灣夏學理教授的《文化行政》一書,其中一章是他將表演藝術行政專家John Pick認為表演藝術行政人員的角色有可能分為七大類,或以多於一種類型出現。我嘗試將他的看法引證在香港劇場的情況,倒也覺得有趣。

他說的第一類型是表演藝術家兼任表演藝術行政人員。這種情況在西方國家有很多例子,大家都認識的莎士比亞在其劇團內扮演的角色並不單是劇作家,在藝術家的身份以外他還需打理劇團,所以他也是一名表演藝術行政人員。這令我想起已故的香港劇場工作者何偉龍。何偉龍多年前創立團劇團,同時身兼藝術總監和行政總監二職,可想而知工作是何等繁重。不知他是否長期在勞心勞力的壓力下積勞成疾,五十多歲便離世了。

第二類是表演藝術家與行政人員是合夥人的關係。細看文中解釋,我覺得作者是指藝術總監與行政總監是夫婦或伴侶的關係。這種夥伴模式在香港的劇場甚為普遍,我可以隨時列出十個例子。這類合夥人多是由丈夫當藝術總監,妻子是行政總監。我看�茷雃h本來是演員的妻子為了打理與丈夫建立的劇團,只好退居幕後做行政工作了。

第三類是表演藝術家是藝術家的差役。我親眼目睹一些藝術行政人員要為其服務的藝術家做牛做馬、當跑腿和女傭。當我看到行政人員要為藝術家洗碗碟、丟垃圾、管接管送,我就知道我不是這類藝術行政人員的材料。

第四種是表演藝術家是藝術家的宰制者,文中所寫的是「藝術家的前途被經理人所操控」。這種說法似乎較適用於藝人與其經理人的關係。若應用在香港的表演藝術團體之上,也許可以視為「藝術主導」或「行政主導」之爭。有時候,藝術總監與行政總監會因為希望成為主導而產生矛盾,引起不太愉快的場面出現。

第五種是表演藝術行政人員是政府的差役。作者這樣寫�荂J「那些在心目中抱持�荂y檢查制度』至上,而全然無視藝術家與觀眾存在的行政人員,就是此處所謂的政府差役。」這種情況在香港當然會發生,也是表演藝術家與代表政府的藝術行政人員很容易產生衝突的原因之一。大家各司其職,各為其主或堅持自己的原則,雙頭馬車的立場不一致,自然會產生矛盾。

第六種是表演藝術行政人員是觀眾的差役。作者舉例說在演出時,在前台的行政人員的主要工作就要服務觀眾和滿足觀眾的需求。很多時候,我看到藝團經理要為觀眾提供服務,非常「貼地」。由於他們當時是代表�茼菑v服務的藝團,自然要盡力滿足觀眾在看戲以外的要求。

第七類是表演藝術行政人員只把自己看作是場地管理人而已。一名出色的表演藝術行政人員又豈會只是管理場地那樣簡單?作者是在批評這類得過且過的表演藝術行政人員而已。

同樣,表演藝術行政人員又怎會只有這七類型?不過,這數種分類倒令我對表演藝術行政人員所扮演的角色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