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責人內地產生 但須獲各方認可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孔雯瓊 上海報道)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印發《關於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上海開展合夥聯營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通知,明確自12月1日起,上海可以實施港澳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成為全國第二個開展此項試點的省市。有律師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律所合夥聯營對上海建立國際金融中心起到幫助,同時亦便利兩地投資人跨地域的維權。
自2014年起,港澳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開始試點,此次滬版《實施辦法(試行)》在吸收借鑒此前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對港澳律所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作出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相較此前展開試點的廣東省部分城市,上海的試點取消了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的數量限制,並明確要求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師協會。
港澳資金不超49%
此外,上海對合夥聯營的聯營條件等方面亦作出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對於有3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在遞交申請之前兩年有不低於10%的執業律師同時持有內地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且其中至少1人是合夥人。
另據了解,該通知規定在出資額方面,要求設立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出資額最低為500萬元人民幣,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其單獨或者合計出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0%,但不得高於49%。派駐人員上,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的數量合計不得少於10人,負責人應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但應得到其他各方的認可。
利於跨地維權索賠
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首席金融律師林嶸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稱,滬港澳律所合夥、聯營對上海建立國際金融中心有着很大作用。近期大批內地公司赴港上市,同時大量的港資透過滬港通來內地投資,證明上海和港澳的資金投資交流頻繁,這便會牽涉到相關領域的大量法律事務的溝通,律所聯營有助解決此類事項,包括證券的監管、制度的保護及救濟問題等。同時便利兩地投資者的跨地域維權、索賠等。
林嶸同時認為,原本滬港澳之間難以溝通互補的諸多法律事宜,得以通過試點的律師快速得到溝通、完善等,亦是上海響應中央決定推動深化改革,落實「上海擴大開放100條」的重要舉措之一。
參與條件
各方出資額最低為500萬元人民幣
港澳一方律所,單獨或者合計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且不得高於49%
各方派駐律師數量合計不得少 於10人
負責人應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但應得到其他各方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