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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

2018-12-05

1、重複專利侵權行為: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後,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複專利侵權行為。

2、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地方知識產權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後,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後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

4、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的行為。

5、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屬於《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第75號)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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