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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不受干涉

2018-12-18

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廉政公署完成UGL案的調查,律政司認為,提出刑事檢控,理據不足。律政司表示,不檢控的決定是根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作出的,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UGL協議,不表異議,梁的行為也不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對梁振英和周浩鼎干預立法會調查的投訴,律政司認為修訂調查範圍,不影響專責委員會的運作,也沒有足夠證據檢控。

對此,民主黨、公民黨、社民連、「香港眾志」等等反對派人士百餘人不滿,上街遊行,表示律政司的理據粗疏,事先並未諮詢獨立的法律意見;要求鄭若驊向立法會交代有關因由和相應理據;民主黨還表示要提出司法覆核。以上三種訴求,對一般民眾有迷惑作用,需要作出分析如下:

一、對於諮詢獨立法律意見,這是律政司的裁量權。

香港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現行法律和《檢控規則》沒有任何硬性要求,負責刑事檢控的律政司必須尋求獨立的香港資深大律師或倫敦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後才能作決定。如果是這樣,律政司對獨立的資深或御用大律師的意見有懷疑,豈不是還必須尋求另一個獨立的資深或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如得到的法律意見一正一負,或兩正零負,或零正兩負,香港現行法律和《檢控規則》也沒有任何硬性要求律政司聽從何種意見。

律政司內也不是沒有資深大律師,如果檢控或不檢控的事實清楚,法理充分,證據堅實,為什麼律政司就不可以決定,而需要另外聘用資深或御用大律師提出意見後才能決定呢?如檢控必須得到獨立的資深或御用大律師提出意見後才能決定,律政司只是橡皮圖章,要律政司做什麼?律政司內聘用那麼多資深大律師幹什麼?

即使律政司要諮詢獨立的法律意見,也未必尋求檢控的「是」或「不」的答案。刑事檢控、民商事訴訟會牽連複雜的法律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觀點、有不同的判例可以適用,律政司內部可能也會有不同的意見,可能只有少數資深或御用大律師做過深入研究。這樣少數資深或御用大律師的意見才有參考價值,才有諮詢必要。但諮詢有價值的法律意見是昂貴的,納稅人的公帑不應當隨便浪費。

廉署在律政司決定前,已經作了充分調查,有關調查報告可能也間接或直接反映廉署是否檢控的意見,這種調查者的法律意見,特別是證據的搜求,也是值得重視的。從以上分析,可以肯定地說,香港並沒有刑事檢控之前務必得到獨立的法律意見的要求。不要把一般有錢人打官司事先請資深或御用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與律政司的檢控混為一談。

二、對於律政司向立法會交代,這是沒有必要的。

香港基本法第64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請注意該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負責後面的冒號,這表示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的內容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不是全面的。在有限的內容範圍內,不包括廉署的調查,不包括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其實,立法會議員可以不懂法律,可以不是律師或大律師出身,只要對立法和政策的好壞可以衡量、社會後果可以評估,能夠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就可以了。懂法律的議員最好不要誤導不懂的議員,對廉署的調查工作、對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沒有任何一個議會要求任何一個議員再去檢查,對檢控決定進行再判斷,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工作。如果是這樣,每一個議員就必須是律師或大律師。但這樣就將失去立法會議員們的社會代表性,世界上沒有任何議會的議員都是律師出身的。反對派的議員如果自己想做,可以轉行、改行,但不能讓整個立法會轉行、改行,去做別的。

三、對刑事不檢控決定可否司法覆核,答案是不可以的。

香港基本法第35條雖然有「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包括回歸前已經實行的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訴訟的司法覆核,但這並不包括對律政司對刑事案件的檢控決定。前面也提到,香港基本法規定律政司對刑事案件的檢控工作是不受任何干涉的,包括法院的司法干涉。如果司法覆核的案件被受理了,就表示高院原訟庭的法官,可以對律政司刑事檢控的決定作出干涉,可以改變律政司的決定,代替律政司作出是否檢控的決定,這樣做是抵觸香港基本法的。

這不是說對政府部門不可能進行司法覆核。高院法官對政府部門的司法覆核是否受理,一般要考慮三點理由:一是該行政部門的決定是越權的。二是該行政部門的決定是非常沒有理由的,不符合邏輯和合理的推斷,缺乏周詳的考慮,遺漏了重要的考慮事項等。三是該行政部門的決定具有程序的不正當性,違反自然正義原則。從上述幾點看,律政司作出不檢控梁振英貪污的決定並沒有越權,考慮也很周詳,程序也算正當,沒有違反自然正義。此外,還要強調司法覆核的案件,對申請人、對受案事由、對被覆核的對象等都是有明確的要求的。換句話說,司法覆核是有門檻的。對律政司檢控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是不符合有關的衡量標準和有關門檻的。專責司法覆核案的高院法官是不會受理的,更不用說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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