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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應以個人政治觀點滲入法律詮釋

2018-12-15

黎子珍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此言毫無根據,因為憲法和基本法均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全面解釋權。人大主動釋法,不僅沒有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反而起到釋疑止爭、凝聚共識的積極效果,得到香港社會廣泛認同和支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及2016年兩度主動解釋基本法,獲得香港社會各界廣泛支持。但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聲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愈少釋法愈好」,而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有「制約」,否則在作出「破壞」後難以「修補」云云。

人大釋法權全面而不受限制

對於所謂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早於1999年的劉港榕訴入境處處長一案中,終審法院已明確反駁此觀點,並於判詞中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而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判詞強調,認為人大釋法應在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下才可啟動的說法屬「不可接受(cannot be accepted)」。

終審法院判詞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明顯有權力去作出解釋(has the power to make the Interpretation),而有關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的第四款「解釋法律」,以及香港基本法第158條。

判詞續指,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賦予人大「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的解釋權,並不受限於該條第二款(授權特區法院自行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自治範圍內的條文)和第三款(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款包含:一是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作出解釋,不限於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二是不論需要解釋的事項是否涉及訴訟案件,人大都可以釋法;三是它可以依據終審法院的請求釋法,也可以按照有權提出解釋議案的機構的請求來釋法,它還可以自己主動釋法。

法官言行必須謹慎小心

此外包致金更大談一己政見,稱香港當前最重要的問題是「沒有民主」,香港民主進程「停滯不前」,令「一國兩制」受到威脅,必須「立即重啟」民主進程,而法治也不可成為阻礙民主的「藉口」云云。包致金所講香港的民主進程與「一國兩制」情況並不符現實。

回歸後,香港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在每5年一個輪迴的選舉周期內,香港至少舉行5場大的選舉,每一場選舉都是依法有序進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制度的民主程度越來越高,立法會地區直選議席從第一屆佔三分之一的20席,增加至第三屆的半數30席。立法會議席由60席增至70席,選民手持兩票,一票投在地區直選議席,一票投在功能界別議席;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800人增至1,200人。

法律界人士指出,包致金身為一名資深法官,言行必須謹慎小心,不能以個人政治觀點滲入法律的詮釋,更應避免顯現自己的政治立場,特別是在公眾場合,否則會對市民大眾造成誤會,令市民覺得法官並非政治中立,在審理案件中會有政治立場,出現偏頗的裁決,影響市民甚至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包致金身為現任特區終院的法官,不應評論時事及妄加自己的政治意見、取態,偏離法律的真正解釋,誤導公眾人士造成直接的不良影響,打擊司法公義和香港的優良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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