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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政領導將實行食安責任制

2019-02-25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並明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不到位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下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並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含協管、聯繫,下同)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規定》明確職責獎懲

在「職責」部分,《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委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在「獎懲」部分,《規定》明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未履行本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的;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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