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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對被申請移交者的保障

2019-03-27

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構成條例中可被移交的罪行

政治罪行不移交,不論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

宣稱是有關罪行,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的不移交

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的不移交

一罪不能兩審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如沒有充分證據將該人按照香港法律交付審判,法庭須將該人釋放

死刑不移交

若法院就某人作出交付拘押令,法院須通知該人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有關人士就行政長官的移交決定有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

■資料來源:保安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朱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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