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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新建議Q&A

2019-03-27

Q:為何選擇剔除該9項罪類?

A:已考慮所有因素和意見,包括現行的20份長期協定並非每份都將全部46項罪類納入在內,也聽到有意見指可先處理相對較嚴重的罪類。剔除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是因為社會對「不誠實取用電腦」一罪的定義及適用範圍仍有爭議;而剔除與課稅有關的罪行,是因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表明香港不會協助其他國家評稅及追稅。

Q:什麼是「雙重犯罪」?

A:被要求移交者的行為在所發生的司法管轄區和香港都構成犯罪,例如內地向香港就某人犯「嫖客罪」而提出移交要求,由於嫖妓在香港並非犯罪,因此不會移交。

Q:什麼是「一罪不能兩審」?

A:只要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就被要求移交者的行為審訊過,無論是入罪還是「打甩」,當一方就此提出移交要求,香港不會移交。

Q:雖然涉及政治罪行者不移交,但他會否因被「包裝」成犯下其他罪行而被移交?

A:不會,如罪行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或因其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香港不會移交。

Q:為何不採納大律師公會的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台灣殺人案疑犯?

A:該建議只可處理謀殺案,處理不了涉及其他罪類的案件,而且《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說明沒有追溯期,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

■資料來源:保安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朱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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