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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日落條款」限制大堵漏難

2019-03-28

在保安局提出有意修訂《逃犯條例》後,反對派為阻止修例涵蓋內地,提出多個「反建議」,包括在現有條例中引入「日落條款」,限時移除條例限制,而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提出改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目的都是只處理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一案。保安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修例文件,指出有關「反建議」不能堵塞制度漏洞,甚至不能處理港人在台被殺案,並不合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向立法會重申,移交該案疑犯有時間考慮,要盡快處理。

僅處理單一個案不切實際

保安局在文件中表示,曾考慮多個方案,但認為並不合適。就反對派提出以「日落條款」移除《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中使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部分的規定,只處理台灣殺人案,局方認為這只處理一個個案,不能堵塞現時移交逃犯和相互法律協助制度的漏洞;倘每次有嚴重罪行需啟動移交或法律互助機制時,又再次修例以「日落條款」處理單一個案,做法不切實際。

至於有意見稱可引入全新的主體法例,只用作處理港人在台被殺案,保安局指這差不多將現有條例複製,而且審議條例草案需時,未能有效和適時用於當前急需處理的案件。同時,倘每次有涉及台灣、澳門或內地嚴重罪行需啟動移交或法律互助機制時,都要重新訂立主體法例去處理,只會費時失事,不切實際。

大律師公會就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將謀殺罪列入該條例,容許香港法院就涉及跨境殺人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保安局認為,如果只針對謀殺罪,其他放火、械劫、毒品等嚴重罪行不能處理,也不能移交,而即使在該條例加入謀殺罪,亦存在修訂法例追溯效力的問題,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

李家超昨日在立法會發言時指出,現時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顯示了兩個現實問題,包括地理限制,兩條條例現時都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台灣的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協助要求,逃犯可利用漏洞而在香港躲藏,逃避法律責任。

他續指,另一個問題是現行運作並不切實可行,因個案移交涉及立法會審議,案情無可避免會被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蔽,由於案情有其獨特性,進行公開審議的時候會驚動逃犯,繼而潛逃,即使能夠拘捕逃犯,他也可能基於案情細節已被洩露和公開討論,損害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而向當局提出司法挑戰。

李家超更提到,現行規定下,在長達28日至49日的立法會審議期屆滿之前,移交程序和命令不得生效,因此香港即使收到個案移交要求,也不能夠採取行動、包括臨時拘捕,逃犯在這段期間很可能潛逃,「亦因為這個原因,個案方式的移交過去21年從未啟動。再者,若香港因案情被公開而未能拘捕疑犯,會對請求方的拘捕行動造成影響,更加會影響其他地方對香港打擊嚴重罪行的信心或質疑我們的能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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