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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罰則都拗「樽鹽」 反對派阻國歌法續審

2019-04-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召開第七次會議,審議第三條條文,即「奏唱的標準,國歌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反對派續於會上大玩文字,圍繞「尊嚴」(諧音「樽鹽」)標準反覆提問,又追問了「第三條是否可有可無」近十次。有見反對派重複又重複,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決定劃線。當第三條提問結束後,廖長江宣佈延長15分鐘,以繼續審議第四條,惟反對派突然糾纏劃線一事,並提出點人數,其後反對派議員全數離開會議廳,終令會議結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解釋條文時表示,第三條是指引性條文,不帶罰則,市民不會因為第三條而「誤墮法網」,「尊嚴」亦可按照普通常識理解。

話明按普通常識理解

他重申,「國歌法本地立法要達到兩個目標,包括引導市民尊重國歌和對侮辱國歌有罰則,所以需要第三條、第四條這樣的指引性條文,用正面形式表達奏唱的標準和奏唱的禮儀。」

「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就如何理解國歌的「尊嚴」提出疑問,「不做出有損尊嚴的事,是否就是符合尊嚴?」公民黨議員郭家麒甚至要求聶德權:「你唱畀我聽,用你唱的做標準。」民主黨議員林卓廷聲稱,「尊嚴」和「尊嚴的」有其特定意義,在草案不同條款中的含義也不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國歌條例草案》並非香港法律中首次引入「尊嚴」概念。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六十七條列明:任何人處置安放在骨灰安置所內的骨灰,須在顧及對有關死者的尊重及尊嚴下行事。同時,聯合國在香港執行的法例中也經常提到尊嚴一詞,英文翻譯亦為「Dignity」。

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解釋道,香港法例多次出現「尊嚴」一詞,但是因為背景不同,所以很難借用,國歌法中對「尊嚴」的理解是弁言中的「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議會陣線」議員毛孟靜問,若用說唱(Rap)這種並非莊重的形式唱國歌,會否被視為違法。

鄧忍光表示,「用『說唱』形式唱國歌這一行為本身在草案中是不違法的,但如果有其他舉措讓人懷疑他是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就要參照第七條。」

九龍東議員謝偉俊強調了普通法的特質和優點,呼籲大家要相信法院詮釋條文時會依據普通法和常識,就何謂「尊嚴」作出適合常人理解的解釋,而為不同背景下的「尊嚴」作出種種定義,只會增加越來越多的矛盾。

提點人數後集體離場

有見議員提問一再重複,廖長江決定就提問劃線,並在會議尾聲宣佈延長15分鐘,以繼續審議第四條。不過,原本對劃線無意見的反對派突然再用劃線一事做文章,叫囂自己在「劃線」前按鈕卻無機會就第三條提問,廖長江其後決定下次復會時會讓劃線前已要求提問的議員根據其發言次數安排時間提問。其後反對派再提出點人數,並全數離開會議廳,終令會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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