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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劉提覆核 料未必受理

2019-04-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鄭治祖)就《逃犯條例》修訂,華人置業(127)前主席劉鑾雄(大劉)昨日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條例的修訂不應有追溯力。行政會議成員、執業律師、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同日回應說,根據過往有市民就「一地兩檢」安排提司法覆核的案件的判例,相信法庭未必會受理。

促法庭頒令不具追溯力

捲入澳門的歐文龍貪污案、2014年被澳門法院裁定罪成判囚5年3個月的本港富豪、華人置業前主席「大劉」劉鑾雄,昨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草案),以「受影響人士」身份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修訂草案「有違」《人權法》和《基本法》,要求法庭頒令聲明修訂草案「不具」追溯力。

他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彭耀鴻,大律師白天賜及黃雅斌代表,並由薛馮鄺岑律師行負責提出,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修訂草案,暫列律政司司長為答辯方。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傳媒指,是次司法覆核申請絕非為阻礙立法程序,故已要求法庭排快期審理本案,相信法庭會明白案件所牽涉問題的重要性,盡早處理。華人置業發言人則以「劉生私人事宜」為由,拒絕回應事件。據司法機構資料顯示,法庭將在本月17日開庭作指導聆訊。

全長43頁的申請書指,修訂草案涉及劉鑾雄的「直接法律利益」,一旦被通過,可能即時出現無可逆轉的後果,遂要求法院頒令如將劉鑾雄移交到澳門,「違反」了《人權法》和基本法中有關人身自由、免被遞解出境、刑事罪無追溯力等原則,以及修訂草案授予特首無限制的酌情權,包括簽發引渡證明書、啟動移交程序等,「欠缺」法律條文定義。

申請書指,劉鑾雄當年因病重,在不自願的情況下才缺席澳門聆訊,更「難以」再在當地獲得公平而全面的重審。一旦撤銷不容引渡本港居民至內地、台灣或澳門的規定,勢令已在本港「落地生根」的劉鑾雄失去保障,要求法庭頒令聲明修訂草案不具追溯力, 以及要求法庭確認,草案授予特首無限制的酌情權,包括簽發引渡證明書及啟動移交程序等欠缺法律條文定義。

申請書形容一旦通過修訂草案,受影響的人將即時面對被羈押風險,如受「烏雲籠罩」,而被捕後只有特殊情況才可獲准保釋,即時羈押的「幽靈」會迫使劉鑾雄「流亡海外」。

張國鈞:草案或再修訂

就劉鑾雄入稟法院一事,張國鈞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此事已進入司法程序,他不便就個別的案件作出評論,但強調有關的條例草案仍未經過立法程序,且不排除議員在過程中會提出修訂,而這整個過程並非行政機關所能控制,故有市民倘過早提出司法覆核,除非是非常例外的情況,法庭一般都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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