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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參考英加 保障不變

2019-04-04
■李家超。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李家超。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強調,逃犯條例的修訂建議,已參考了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和加拿大已實行多年的類似個案方式移交安排,所有個案移交的要求會受到行政機關及法院的雙重把關,而現行《逃犯條例》下的人權和程序保障,將一律維持不變。

李家超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時表示,保安局建議在目前的《逃犯條例》之內,把個案方式的移交安排與一般的長期移交安排作出明確區分。「個案方式的移交安排,會採用同一標準,適用於所有現時未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定的司法管轄區。這建議參考了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和加拿大)已實行多年的類似個案方式移交安排。」

他續說,香港目前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並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個案方式移交只是長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補充措施,只有在未有適用的長期協定時,才可使用個案方式移交。「《條例草案》的建議不會影響任何現行移交逃犯的長期安排。」

所涉罪行須可囚3年以上

《條例草案》同時建議個案方式移交所涵蓋的罪類。李家超指出,政府在考慮了一系列的因素後,謹慎地決定個案方式的移交安排所涵蓋的罪類包括現時《逃犯條例》附表一載列的46項罪類的其中37項,而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3年以上,並在香港而言,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他續說,在收到單一個案移交請求的時候,特區政府會全面和詳細去審理和考慮,有全權去決定處理或者不處理。過往政府亦曾因不同原因,包括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證據不足、或沒有簽訂長期協定等原因,拒絕請求,不啟動程序處理。

李家超介紹,《條例草案》建議,如特區政府決定處理某一個案的移交請求,行政長官會發出證明書以啟動程序。啟動程序並不表示逃犯一定會被移交,因為有關要求須經所有法定程序處理,包括由行政長官授權進行、法院進行交付的公開聆訊程序,及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所有個案移交的要求會受到行政機關及法院的雙重把關。

須符「雙重犯罪」 申訴手段依舊

他強調,現行《逃犯條例》下的人權和程序保障,例如必須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禁止政治目的的移交、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移交至第三地方、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可就行政長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等,一律維持不變。

《條例草案》另一主要部分建議,是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到香港以外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及一旦香港與一個司法管轄區簽有長期協定時,請求只可根據長期協定行事。

李家超說:「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我們有法律依據,與台灣落實以個案形式處理與台灣殺人案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及移送疑犯,以及改善香港的刑事協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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