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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四關有庭審 非「一錘」定移交

2019-04-04
■鄭若驊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鄭若驊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鄭若驊逐點駁斥反對派謬論 應速修例處理台殺人案

反對派連日在《逃犯條例》的修訂問題上經常散播誤導訊息,企圖挑動市民情緒以反對修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條例首讀前會見記者,逐點反駁了反對派的錯誤說法。她強調,移交逃犯與否須經四重把關程序:先由律政司研究請求方的文件,向特首作出建議,再由特首啟動程序,法庭審訊,最終由特首發出命令,絕非一人或一個機構決定。

她並詳述法庭的把關工作、被移交者的人權保障及法律上的基本原則。就反對派近日以台灣方面可能不應允作為反對理由,鄭若驊強調,修例是要與170多個國家和地域建立移交制度安排,至於台灣最終取態如何,「我覺得我們要先做好自己,盡快立法,才可以繼續處理這件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移交逃犯由特首一人話事?

律政司第一個看審視申請,然後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再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啟動。其後,法院會進行公平審訊,若決定要繼續移交就發出法庭命令,再由行政長官發出一個移交令,整個程序才完成。所以絕對不是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構便可以將一件事完成。

條例修訂後日後會移交「政治犯」?

如果有人另外包裝罪名,如何防範?

條例寫明,如果是宗教、種族或政治的原因,無論表面上是有關的,又或者實質背後是有關的,我們均會考慮此因素,如果是因為這些原因,我們不會移交。過程中先由律政司審視、行政長官啟動程序、法庭上法官會重新審視一次。如果被移交人士覺得是「政治問題」,可以在法庭作出申請和主張,法庭會看證據和聽取雙方陳述再作決定。

法庭「只看表面證據」,無法把關?

法庭絕對可以看文件,聽取律政司及可能被移交人士的陳詞,然後才作出一個命令。法庭亦可以決定律政司申請移交不成立,亦是有案例是不成立的,所以情況並非很多說法所講的「很簡單,法庭不能把關」。

有人覺得隨意什麼也可以是表面證據,這是不正確的。若在香港法院要起訴某一位人士,法院聽取控方證據後,覺得辯方須要答辯,才算是表面證據。

隨意移交逃犯欠保障?

條例上已寫明了相關保障,例如「雙重犯罪保障(double criminality)」,即在申請移交的地方,有關行為是一項刑事罪行,同時在香港法例中也是刑事罪行,並包括在37種罪類之中,同時有關行為在當地被判有罪後,須判刑3年或以上。如果這個雙重犯罪原則不成立,香港特區不會考慮任何移交程序。所以不是外地的某一個刑事(罪行),香港便馬上一定移交。

另外,可能被移交的人亦可聘用律師、在香港的法庭就有關文件提出其主張。

如果台灣不認同有關修訂,即使修例亦無法協助台灣謀殺案中的死者?

修例是要建立制度,以個案式安排,與未曾和香港達成雙邊安排的另外170多個國家或地域,可以有一個規則、制度、法律將逃來香港的逃犯移交。究竟能否做到,首先要在立法會通過,否則我們便繼續沒辦法做一些應該做的事。至於台灣方面的情況,我們要先做好自己,盡快立法,才可以繼續處理這件案。

修例後申請移交文件不需要法官、裁判官或官員簽字認證,做法有問題?

即使在現行法例中,有關文件可以是由法庭或政府相關機構提交的,每一個地方的做法一向都不同。說全部都是法庭提交,是有點不全面理解條例的情況。

剔除9種罪類是「倒退」?

相信是保安局局長和行政長官都聽過很多人的意見之後,認為修訂恰當而作出。其實除了罪類有修正外,亦對於判刑的時間有所修正,現時3年,所以是從整體去了解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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