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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促修逃犯例 免重罪輕控

2019-04-1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葛婷)對於去年3月港青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同行香港少女並藏篋棄屍案,因港台之間無刑事司法互助及逃犯移交安排,即使疑兇潛逃返港被捕及在警誡下承認殺人,但香港警方也只能控以「洗黑錢」罪名,殺人兇手或可能因司法漏洞而逃過刑責,令人扼腕嘆息。多名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目前最重要就是通過《逃犯(修訂)條例草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藉以彰顯公義。

無法阻止獲釋後離境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案件庭審顯示,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港洗黑錢的行為與在台灣涉嫌的謀殺案案情無關,相信刑期不會太長。由於目前未通過逃犯修訂條例,而本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亦受法律保障,無法阻止疑犯獲釋後離境。

死者家屬急盼還公道

一直協助該案件死者家屬討還公道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根據以往案例洗黑錢罪刑期介乎1年至2年以上,計算疑犯羈留時間,疑犯可能在判刑後很快便獲釋。若未能及時在疑犯被釋放前修訂《逃犯條例》,疑犯便有機會逃之夭夭。他表示,現時是與時間競賽,家屬亦是心急如焚,希望政府盡快處理修例,確保疑犯被移交到台灣受審,還家屬一個公道。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城大律師系副教授梁美芬表示,洗黑錢的最高刑罰是判監14年,法庭已表明不會處理疑犯牽涉的謀殺罪,控方由盜竊罪改控洗黑錢罪。她認為,各方應盡最大的努力,「有智慧地」處理事件,立法會亦應盡早審議修訂《逃犯條例》,彌補制度上的漏洞。

堵漏洞彰公義不容緩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人涉及殺人案必須符合特定條件,香港執法機構始可介入,包括案件在香港發生、案件在海外發生而事主是返港後死亡、案件在香港發生而事主到海外後死亡。至於《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串謀或唆使謀殺」罪,亦需符合涉案者是在香港策劃計劃在外地殺人等條件,否則香港的法院也無權審理。他強調,為避免殺人兇手可以逍遙法外,當務之急是促請立法會盡快通過修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法學博士傅健慈指出,既然疑犯已認罪,基於香港法律未能處理疑犯涉嫌在台灣殺人的案件,故修例是刻不容緩,須快馬加鞭,堵塞法律漏洞、彰顯公義,把犯罪者繩之以法,替死者和受害人家屬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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