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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佔領」即煽惑 不在場非脫罪理由

2019-04-16
■法律界人士指,只拿「佔中九男女」為「佔領」「祭旗」不公道。 資料圖片■法律界人士指,只拿「佔中九男女」為「佔領」「祭旗」不公道。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佔中九男女」案件將於下周三(24日)判刑。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表示,是次判決釐清了很多準則,認為律政司方面須再研究在歷時79日的違法「佔領」中,有無其他人涉嫌犯罪,並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此大的問題不能只以9人「祭旗」了事。至於個別人因為不在現場而有一項至兩項罪名不成立,法律界人士指出,過往施君龍案已說明,在場與否並非夥同犯罪的必要元素,建議律政司研究區域法院有無在跟從高級法院的判案上犯錯。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大律師江小菁,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大律師丁煌昨日向傳媒剖析「佔中九男女」案件罪成的法理。

就有傳言指律政司不會再起訴其他參與「佔領」的人,陳曼琪指,是次判決釐清了很多概念,確立了不少原則,律政司須更深入地研究不同地點所涉及的人物,有無人在背後策劃或提供金錢支援等。

法界:僅9丑「祭旗」不公

她直言,為時79日的「佔領」,不止發生於金鐘一帶,九龍亦有,其中是否有其他人串謀犯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犯罪。她不點名指當中有些人甚至在場,直言「佔中」是大問題,如果只交出9人「祭旗」並不合理,亦對9個被告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馬恩國指出,所謂涉及的從犯,就是煽動、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並舉例指如果有人為「佔領」提供廣告宣傳折扣,也可能涉及從犯的問題。

至於「香港眾志」黃之鋒日前聲言,被告之一的陳健民「企鶾j籬炡ㄜ讔艘N可以煽惑到人」,質疑判決不合理,馬恩國解釋了「夥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的原則。

他列舉案例指,曾有3人入屋追債,其中兩人涉及殺人,但最終另外一人都要共同承擔罪責。因此,即使陳健民在台上沒有發言,但「佔中三丑」在上台前曾開過會,而該會議內容正是要執行上台的事宜。

「公民抗命」非求情理由

陳曼琪則指出,過往施君龍案的裁決已說明,夥同犯罪中,在場與否並非必要元素。丁煌則強調,區域法院必須要跟從高級法院的裁決,不能擅自改法律,建議律政司「攝高枕頭」想想,區域法院在裁決上有無犯錯。

就反對派最常引用的「公民抗命」一說,陳曼琪表示,「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只是求情理由,並詳述判辭中引用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曾在英國一案件判辭中指出,「公民抗命」亦須有節制,是公開、蓄意但「有限度」的違法行為,不會造成過分破壞與不便。同時,行動須獲廣泛認受性,並且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

陳曼琪亦不同意判決會帶來所謂「寒蟬效應」,並指出過往的楊美雲案已說明,只要在考慮人數、持續時間及地點等因素,程度不至不合理,就仍然會受法律保障,而法官每次處理有關判決時,亦會考慮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賦予公眾的權利,故已經有足夠平衡和保護。

丁煌則指出,「公民抗命」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承擔罪責,並批評有關人等因為被起訴的罪名不是自己預期的「非法集結」,就說別人不合理,是沒有承擔罪責的精神。

江小菁直言,不認同判決會影響言論自由,認為言論自由「極度被濫用」,並強調倘事事都以言論自由為「擋箭牌」,就不會有人因自稱黑社會、刑事恐嚇或誹謗而犯法。

批彭定康干預法庭法治

被問及「末代港督」彭定康聲稱以公眾妨擾罪起訴是過時云云,江小菁指出,控罪從來是由控方決定,但入罪與否則是由法庭決定,若控罪有問題,被告自然不會入罪,故彭定康的講法並不公平。丁煌及馬恩國則直言,彭定康非法律專家,「佔領」問題不止是非法集結,還有佔路等問題,的確造成公眾妨擾。

陳曼琪強調,任何人都不應干預法庭及香港法治核心價值,籲外國人不應多言。她又指出判辭亦提到控罪須充分反映罪行刑責等因素,而法官要就此作裁決,須有門檻更高的犯罪元素,是次案件已顯示,控方能證明有關元素並且成功入罪,故以此罪名起訴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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