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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罪可移交 問答釋疑慮

2019-06-05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連日來向各界解釋《逃犯條例》修訂的細節。 資料圖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連日來向各界解釋《逃犯條例》修訂的細節。 資料圖片

修逃犯例針對重犯 踢爆反對派屢誤導製造恐慌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自提出至今,雖然社會已漸漸了解有關條例只針對嚴重犯罪分子,也明白在處理移交請求的過程中,對被移交者有充足保障。不過,在反對派一再誤導、恐嚇稱「人人都可能被移交」的情況下,不少市民都關注修例對自己的影響。為此,香港文匯報綜合政府資料,對修例相關問題予以澄清,正本清源,釋疑解惑,讓遵紀守法的公眾看清楚修例並不會對自己帶來任何影響。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逾20年刑案若追訴須最高檢核准

問:為什麼罪行不在追訴期內可不追究?20年前在內地犯了刑事案,會被移交嗎?

答:根據內地刑事司法制度,刑事罪過了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遭官員勒索不屬行賄罪

問:港商當年在內地做生意時曾賄賂官員,修例後會被移交內地嗎?

答:如有關罪行在內地已過了追訴期,不會再追訴。如果當年行賄是因被勒索,而不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為了獲發應有牌照而被迫賄賂),不屬行賄罪。如這名港商現時仍往返內地,若內地要追究,可於港商在內地時處理,不必利用繁複的移交程序。

港府只處理最高檢請求

問:任何內地的地方機關都可提出移交請求或刑事法律協助請求?

答:內地而言,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請求;在刑事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的要求,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來自地方的要求,不會處理。

沒收財產須涉雙重犯罪

問:修例後港人身家會否隨時被沒收?

答:不會。《逃犯條例》針對的是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的移交。由於特別移交安排屬未有長期移交協定的補充措施,政府決定特別移交安排只處理最嚴重的罪行(即可判處最高刑罰7年或以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涉及移交犯人,是有關在香港錄取證供、搜證、凍結和沒收犯罪所得等方面所提供的協助和規定。就沒收犯罪得益提供協助,涉及的罪行須為刑罰不少於24個月監禁的罪行,要啟動亦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港人及在港的外國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財產,受基本法充分保障。

修例添商業保障利營商

問:修例會破壞香港營商環境嗎?

答:不會。聯合國認為移交逃犯是共同打擊嚴重罪行的有效方法。修例後將加強香港這方面的能力,有助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犯罪分子的威脅,更有利香港的營商環境。

干犯民事過失不可移交

問:港人會否因誤墮內地法網被移交?

答:若有關行為並非刑事,只屬民事過失,不可移交。任何可移交罪行,必須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罪行可判處最高刑期7年或以上。在香港,要構成刑事罪行,必須有犯罪意圖。

金錢糾紛不會凍結資產

問:港人在內地與人有金錢糾紛,被內地法庭裁決要賠錢,如不理會,在港的資產會被充公或凍結嗎?

答:與《逃犯條例》不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涉及移交犯人。就針對與犯罪得益有關的刑事事宜協助,涉及的罪行須為刑罰不少於24個月監禁的罪行,要啟動亦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在香港亦屬刑事罪。如無依照內地法庭判決賠款,在香港屬民事糾紛,非刑事罪行。

自由獲基本法充分保障

問:會否因過往批評內地的言論、發表的文章被移交返內地?

答:不會。逃犯移交絕對不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這些行為的自由和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條例是針對嚴重罪犯,非一般市民,所有可移交行為必須在兩地都屬刑事罪行,在香港,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的行為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問:香港記者在內地採訪敏感議題有機會被移交返大陸受審嗎?

答:不會。香港有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在香港,新聞採訪絕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不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不會進行移交。

政治種族宗教罪不移交

問:在港的異見人士會否被移送內地?

答:不會,因政治罪行不移交。現有法例已有三條條文指明政治罪行或涉及政治性質的都不會被移交。

問:逃至香港的內地教會人士或支持內地地下教會的外國神職人員會被移交回內地嗎?

答:不會。條例表明移交要求是由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或該逃犯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蒙受不利或被懲罰等,均不移交。每宗移交請求皆由行政及司法當局嚴格把關。

問:修例會否影響創作自由?

答:不會。所有移交要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創作自由不會受影響。

問:學生可能因參加內地考察團發表的言論而被移交嗎?

答:不會。香港有言論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所有移交要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言論自由不會受影響。

問:一旦出版的書籍成為內地禁書,作者以至出版商會被移交返內地嗎?

答:不會。在香港,出版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出版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欠稅冒牌屬獲剔除罪類

問:無繳付內地稅款會被移交嗎?

答:有關財政或課稅的罪行屬九項已被剔除的罪類之一,所以不會移交。

問:在內地生產冒牌貨會被移交嗎?

答:有關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屬九項已被剔除的罪類之一,所以不會移交。

違反僱傭條例不符移交門檻

問:港人開設的工廠結業無賠償給工人,會被移交嗎?

答:此行為在香港可能是違反《僱傭條例》或《僱員補償條例》,但不屬可移交的罪類,如在港被判囚的話最高不超過3年,亦不符合現時建議7年或以上的罪行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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