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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港缺移交難阻洗黑錢

2019-06-05
■香港文匯報早前踢爆反對派謊言。■香港文匯報早前踢爆反對派謊言。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昨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繼續召開特別會議。會上,有不少議員提及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於2008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佈的相互評核報告(Mutual Evaluation Report)。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介紹,該國際組織是國際上打擊洗黑錢罪行最重要的組織之一,共有38個司法管轄區係該組織成員。但在該組織上一次對香港的審核報告中指出,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包括內地、澳門、台灣)不能移交逃犯,沒有建立移交機制,對於打擊洗黑錢犯罪、恐怖分子融資等行動,都是嚴重不足。

李家超:修例回應國際要求

李家超介紹,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涉及的罪行主要包括毒品及販毒,詐騙案,謀殺、誤殺案,以及洗黑錢案等。而財務特別行動組織是一個1989年成立的跨政府部門的組織。當年,該組織是針對洗黑錢和恐怖活動融資兩個重要範疇作出建議。該組織的成員國開頭是7國(G7),包括法國、德國等,現在已經有38個司法管轄區成員參與其中,包括澳洲、新西蘭、加拿大、美國、中國以及中國香港等。香港是通過本地立法、內部操作如行政管理等去履行該國際財務組織的建議。

不過,在上一次(2008年)該組織對香港的審核中,李家超說,該組織認為,香港在司法互助及移交逃犯方面的兩個條例是不適用於香港之外的中國其他部分(包括內地、澳門、台灣),因此是存在巨大的不足。當時,香港也向該組織表示,希望能與內地、澳門等地訂立一個長期協定。而該組織亦建議,這樣的協定能夠盡快處理。

「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香港是次修例亦是回應了該組織的建議及要求。」李家超說。

而反對派議員范國威卻聲稱,特區政府之前有處理過相關事宜,因此是有措施去打擊洗黑錢罪行的。對此,李家超回應表示,在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報告中已對此有表述。他引述報告第八百五十一段說,因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是沒有逃犯移交協議的,因此只能通過法庭與法庭之間的協助。而在第八百五十二段中則提到,此類協助根據條例是相對有限的。

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就提出,鑒於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打擊洗黑錢犯罪的巨大力度,亦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全力配合,而逃犯條例中的保障程序又比較多,被移交的當事人若持有疑似黑錢的財產,是不是要等整個程序結束後才會凍結財產,還是會按照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特別要求先進行執行。

對此,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說,如果已經依據兩個條例(逃犯條例及刑事司法協助條例)啟動法律程序,而有關地方知道當事人在香港有資產,請求方可在當地的法律程序終結時作出「外地沒收令」。在請求方取得「外地沒收令」後,則可向香港作出凍結當事人財產的請求,以避免當事人在移交程序未完成前,將有關財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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