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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啟動交犯 特首依法拍板

2019-06-05
■李家超解答疑問。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李家超解答疑問。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

法庭若拒批則程序完結 不可能「強制交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繼續舉行特別會議,就《逃犯條例》修訂進行討論。會議中,有部分反對派議員就《逃犯條例》中的第二十四條有關通報部分大做文章,聲稱中央政府可以以國防、外交事務的利益受到重大影響為由,向特首作出指令要求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這個問題是有次序的,需要行政長官首先決定去處理某個個案,才會向中央作出通報。如果行政長官決定不處理,根本沒有通報這回事。同時,如果移交申請被法庭拒絕後,程序就會完結,不可能會出現法庭覺得根本不應移交,而在中央指令下而移交的情況。

《逃犯條例》第二十四條定明,特首須就某些事項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包括啟動移交程序、將疑犯移交的程序等,而中央政府在有關作為會影響國防、外交事務時,可就有關的作為與不作為向特首發出指令,而特首須遵從。

反對派借「第二十四條」挑矛盾

昨日的會議上,民主黨議員鄺俊宇就《逃犯條例》第二十四條質問局方,中央政府是否可以藉此要求特區政府移交「政治犯」,「到底是中央政府大還是行政長官大?」

李家超說,政治罪行不是可被移交的罪行。至於有關條文,他指出是一個程序性問題。他說,首先由特區政府決定處理個案並啟動相關程序,再由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出通報;隨後,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通報,考慮是否涉及國防、外交等事務,指令行政長官就特區政府通報的事情處理或不處理。他強調,如果沒有特區政府決定處理某個請求、啟動步驟,通報是不存在的。通報之後,中央政府才能作出指令。

李家超亦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補充,如果特區決定處理這件案件而啟動一些程序,特區當然要向中央通報。他說,倘交給法庭去聆訊拘押令之後,如果法庭已決定不會通過,即不會批准這個拘押令,程序亦會就此完結,根本就不會再有中央發出指令這件事。因為在條文中亦提到,任何指令的發出,一定要符合香港的法律,行政長官在履行職責時一定要符合法律。所以如果法庭已經決定了不移交,那麼行政長官就沒有移交的能力。

通報中央前提:特首決定處理

李家超續說,而當法庭決定可以移交,最終行政長官仍有權力決定移交與否,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當然亦要通報。通報時若涉及重大的嚴重影響,如國防或外交的事情,中央可以發出一個指令,但這必須要符合香港的法律,所以不可能發生法庭覺得根本不應該移交,而中央發一個指令要求移交的情況。

另外,旅遊界議員姚思榮在會議中問及內地以往有沒有提出過類似政治移交的要求。李家超表示,任何移交請求,必須屬於條例中的罪類才會處理,香港並無處理過內地的政治移交請求,而《逃犯條例》目前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台灣,所以三個地區提出的移交要求,香港都沒有作出過任何移交。

姚思榮並提及美國最初是想以特務身份將斯諾登引渡回國,詢問局方特務是不是政治犯。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回應說,根據法例,有關政治、宗教、國籍的均不會移交。2013年的斯諾登案,特區政府當時確實是收到了美國對其進行臨時逮捕的請求,但是因為有若干資料是不清楚的,特區政府在與美國政府溝通後,讓對方補充資料,但斯諾登在其間已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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