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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移交:權利與責任 (二)

2019-06-20

江樂士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不同的法律制度

在「公平審訊」問題上,應當記住,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些比較先進,有些則較不先進,一個司法管轄區審判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並不總是有益的。當然,不同的制度以不同的速度、不同的方式發展,但不能就此認為其他制度不可信,或者它們不會用自己的司法程序來確定有罪或無罪。雖然有些人總是急於詆毀內地的法律制度,但就改善刑事程序及伸張正義而言,內地的法律制度與我們的法律越來越一致,這一點不能永遠被忽視。

自前任最高領導人鄧小平在上世紀80年代誓言「我們必須為中國建立一個現代法律制度」以來,進步的學者和法學家已經接受了他的言論,經常在面對強大阻力的情況下,努力改善刑事司法制度。我很榮幸能見到這些改革者中的許多人,與他們討論已經取得的進展,儘管他們都毫不猶豫地承認,法律制度仍有待改善。不幸的是,大多數批評者其實對內地刑事司法近期的改善知之甚少,更糟的是,許多人根本不感興趣,大概是因為這些改善影響了他們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先入為主之見。

然而,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發表高院工作報告時說,司法機構去年在刑事案件中力求堅持兩項原則,即在存疑的情況下不予處罰,以及不允許非法取得的證據。當然,這與西方對刑事司法的態度是一致的,但這肯定不是巧合,因為內地已通過研究其他法律制度,包括我們自己的法律制度,以求使其法律安排現代化。最近內地的司法有一些重大改革,也許最顯著的是在非自願認罪方面。過去,法院只關注認罪是否屬實,而不考慮認罪過程的情況,在改革者的敦促下,這種情況現已改變。201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改革,法院現在必須排除強迫供證,即使供詞屬實。此外,有趣的是,在香港,法庭可以只根據供詞而將被告定罪,而在內地,法庭除了供詞外,也會尋找確鑿的證據,從而為被告提供額外的保障。至於舉證的標準,內地法官被問及時說,他們必須「確定」有罪才能定罪,這距離我們自己的「超出合理懷疑」標準相差不遠。

此外,當局現在鼓勵內地執法人員在較嚴重案件中錄製供證過程,讓法官在審訊時可以看到供詞是如何取得的。當然,最初採用這種做法是香港廉政公署,然後香港警務處也跟隨,現已擴展到內地

和澳門。在如今通常公開進行的審訊中,最新的變化是證人出庭作證的頻率遠遠超過以往,他們的證詞因此可以得到檢驗,而較少依賴證據陳述。中國《法律援助條例》於2003年生效以來,內地政府和香港政府一樣,必須提供法律援助,缺乏資金的被告及罪案受害者都可使用這項援助。

「司法民主」

另一項有趣的發展涉及人民陪審員,他們與香港的陪審員並無不同。雖然這項制度最初在上世紀50年代引進,以讓公眾在司法程序中有發言權,但2018年頒佈的《人民陪審員法》賦予他們在審判中與法官平等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這個做法是「為了實現司法民主」,雖然他們通常坐在三人組成的合議庭上,但在較嚴重的案件中,他們也有資格參加通常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雖然陪審員不能就法律問題進行投票,他們仍可討論這些問題,可以與法官一起就「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的事實問題進行投票。順便說一句,當保安局修例建議的批評者被問及人民陪審員在刑事審訊中的作用增加,會否讓他們感到有所保障時,他們的表情變得呆滯,很遺憾的是,對內地刑事司法制度實際進步的無知,引發了這麼多的爭論。

此外,內地近年來的司法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雖然直到大約20年前,法官幾乎沒有接受過法律培訓,但這種情況現已改變,任何想要成為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的人,都必須通過艱難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另外一項法官考試,這極大地提高了司法水平。這些新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當中,有許多人也曾在其他地方學習法律,通常在英國、德國或美國,也包括在香港,他們熟悉西方的刑事司法概念,這無疑對他們的工作產生了影響。

(續昨日,未完,明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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