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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移交:權利與責任(一)

2019-06-19

江樂士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旨在促進有效的刑事司法,以及糾正無法容忍的現況。這將使香港能夠逐案將逃犯移交到中國其他地區,以及目前尚未與香港簽訂任何引渡協議的170多個國家。這種基於案例的做法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使用,而且在長期移交逃犯安排尚未到位的情況下明顯有效。鑒於當前的法律真空,許多來自其他地方的逃犯在香港得到庇護,有些來自中國其他地方,有些則來自全球各地。

我們知道,來自中國其他地區的300多名逃犯目前正在香港避風頭,其中包括至少一名謀殺嫌疑人,以及已經被判貪污和洗錢罪名成立的商人。然而,由於我們的法律存在弱點,他們得以逃避應有的罪責,未能面對司法審訊。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容忍嫌疑人從國家的一個地方逃到另一個地方來逃避司法制裁,中國如是,英國、俄羅斯也如是,更何況是美國,香港有責任打破這個僵局。雖然我們無法確定有多少來自世界各地的逃犯也來到這裡逃避法律制裁,但保安局的修例建議有望讓他們猛然醒悟,並意識到自己的時間到了。

在有關保安局修例的辯論中,整個焦點都集中在嫌疑人的權利,以及香港應該採取什麼措施來保障他們的利益。雖然他們的利益顯然很重要,但我認為,還有另一個因素必須得到考慮,而且它往往被忽略了。約翰·多恩(John Donne)說過,「沒有人是一座孤島」,香港對其他地方及罪案受害者負有廣泛的責任,這些責任不能永遠以這樣或那樣的借口來推卸。那些認為香港可以通過自我孤立、拒絕幫助其他司法管轄區追捕犯罪嫌疑人來逃避責任的人,根本不是在做什麼好事,更別說這麼做會導致信任崩潰。

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責任

如果香港不履行對他人的責任,我們不能指望其他司法管轄區繼續協助我們。例如,據估計,2006年以來,內地已將248名嫌疑人移送香港接受司法審訊,這對我們的執法很有幫助,而香港卻沒有移交任何逃犯。很顯然,在沒有互惠的情況下,這種幫助很可能會停止,我們只能責怪自己。香港對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明確的責任,如果忽視這些責任,必然會有後果。這些責任顯而易見,也一再得到重申。

例如,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敦促所有國家「進一步加強刑事司法方面的國際合作」。2006年以來,旨在促進打擊全球犯罪活動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已適用於香港,它要求各國在符合國內法的情況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序,並簡化本條例所適用的與任何犯罪有關的證據要求」(第16條)。同樣,自2006年以來也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旨在加強反腐敗措施,以及呼籲建立有效的引渡機制(第14條)。

此外,香港是國際檢察官協會(IAP)和國際反貪局聯合會(IAACA)的成員。IAP推廣起訴逃犯的國際合作,IAACA則推動全球反腐敗工作,包括逮捕嫌疑人。然而,大量被通緝的逃犯,甚至被定罪的罪犯潛逃到這裡,是對我們履行國際義務的一種諷刺。它發出的信息是,雖然香港口口聲聲說要打擊犯罪,但卻不值得信賴,無論逃犯的罪行有多嚴重,它都願意為他們提供庇護。

此外,1960年以來,香港警務處一直是國際刑事警察組織(Interpol)成員,並在最近成為中國國家中心局的分局。國際刑警組織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是「紅色通緝令」(Red Notice),這是向各地執法人員發出的一項請求,要求他們找到和暫時逮捕被通緝的逃犯,等候引渡或移交。通過抓捕逃犯,它有助於確保逃犯在全世界無處可逃。例如,去年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後,浙江省貪污嫌疑人姚金琦在歐洲聯盟被捕,他被保加利亞遣返中國受審。然而,在香港,紅色通緝令制度完全沒有作用,因為許多逃犯如果被發現躲在這裡,既不會被引渡也不會被移交,這破壞了國際刑警組織的其中一個關鍵目標,即以遣返逃犯作為全球化犯罪的威懾力量。

是時候擺脫負面形象

因此,香港不僅辜負了自己,也辜負了它在世界各地的刑事司法夥伴,現在是時候讓它擺脫作為中國內地的罪犯庇護地的形象。我堅信,在回歸22年後,某人可以在北京搶劫一家銀行,在上海幹下強姦案,或在南京販運毒品,然後在香港避風頭的情況,亟須糾正。雖然有些人將這種狀況描述為「防火牆」,但事實上,這是一種犯罪特許,破壞了全國乃至其他地區的有效執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清楚認識到這一點,保安局的修例建議提供了一個明智的方法,讓香港終於能履行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責任。

然而,建立一個能夠引渡一個人的機制,與實際引渡某人這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希望人們能夠理解這一點。例如,英國與獨裁政權、失敗國家和內戰國家簽訂了引渡協議,但實際上,它絕不會將某人引渡到那種地方,而我堅信這裡也是如此。即使不是這類國家,引渡也絕非必然。例如,英國與俄羅斯簽有引渡條約,但在過去17年中,它拒絕了俄羅斯提出的67項引渡請求中的63項。同樣,建立一個將逃犯遣返中國其他地區的機制,當然並不意味�茈u要提出要求就會移交,因為還有許多障礙須克服。

《逃犯條例》(第5條)載有國際公認的嫌疑人保障措施,而香港現行的20項移交逃犯協議也有這些措施。由於有人擔心人們可能因政治原因而面對移交風險,因此修例建議強調,將不會移交犯了政治性質罪行的嫌疑人,如果是基於遭通緝者的政治觀點(或種族、宗教或國籍)而提出移交請求以施予懲罰,則有關通緝犯也不會被移交。當然,大多數罪行都沒有政治方面的考量,而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諸如入室盜竊、綁架或強姦等案件在受考慮移交或逃犯最終面臨審訊時,應該不會面對什麼困難。但是,如果嫌疑人可能在審訊時受到歧視,或因其政治觀點、種族、宗教或國籍而受到懲罰、拘留或限制其個人自由,則不會移交。如果逃犯將面臨死刑,如果罪行在兩地都不違法,如果可能提出額外指控,或者違反一罪二審原則,逃犯也不會被移交。這是一組強大的保護措施,政府為了減輕人們的擔憂,已經說明這些措施還可以得到補充。

(未完,明日待續。本文是江樂士6月11日在「引渡法與人權:香港政府法案是否為我們的權利提供足夠保障?」研討會的演講,原載《中國日報》6月12日,吳漢鈞,黃金順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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