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若涉偵測罪行 私隱非「擋箭牌」

2019-06-2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公署昨晚發稿指出,假如執法機構正在調查某宗刑事案件並持有懷疑涉案人士的有關資料,向有關機構或人等索取個人資料,並能夠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不披露資料可能損害偵測罪行等目的,有關機構或者不能以私隱作為「擋箭牌」,拒絕提供資料。

公署接68宗警被「起底」投訴

公署指出,截至6月21日下午4時,公署共接獲32宗有關懷疑有醫護人員未經批准下向警方提交病人資料投訴和查詢,以及68宗有關近日網上有警務人員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被「起底」的投訴和查詢。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已收到醫管局就急症室內電腦系統懷疑資料外洩事故通報,亦已聯絡該局並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

他指,根據《私隱條例》規定,機構需採取切實可行的資料保安措施,確保個人資料不會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私隱條例》亦有訂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違規者可引用豁免條款,其中一種豁免情況是披露的個人資料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不過醫院是沒有責任去引用此項豁免而提供資料。

若引用此項豁免,醫院需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這項豁免。醫院應先要求索取個人資料的執法機構提供足夠資訊,包括索取資料的目的、所調查的案件的性質及所索取的資料如何與調查有關、為何若不提供該資料將會阻礙調查等。

黃繼兒認為,這項豁免條款的邏輯依據不難理解。

假如執法機構正在調查某宗刑事案件並持有懷疑涉案者的有關資料,向有關機構或人等索取個人資料,並能夠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不披露資料可能損害偵測罪行等目的,有關機構或人等不能以私隱作為「擋箭牌」,拒絕提供資料。

對於網上有警務人員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被「起底」,黃繼兒指出,當網民在社交平台上載他人的個人資料,不論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

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肯定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私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他強調,網民必須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他已主動聯絡有關的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並同時要求他們聯絡有關網民,要求他們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該等內容/帖文,並已聯同其他執法機構(包括警方)作出跟進。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