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國際專題 > 正文

日非法集會可判囚一年

2019-07-17

日本對公眾集會的管制,由地方政府自行制訂,目前日本最少25個都、縣和34個市均已訂立《公安條例》,規管範圍涵蓋公眾集會、遊行、示威,以至學生旅行、婚禮和葬禮等。以東京、大阪和京都為例,3個城市均要求示威主辦方在最少72小時前,向當局提交申請,違規者可處以罰款甚至監禁。

東京都議會在1949年通過《公安條例》,涉及集會的條文在1954年和1991年曾兩度修訂。條例規定主辦示威、集會或遊行的團體,需在活動開始前最少72小時,向警方提出申請,列明集會名稱、目的、時間、路線,以至預定參加團體和人員等。

東京都轄下的公安委員會接獲申請後,只要相信示威不會直接危害公眾安寧,便會發出許可,並列明注意事項,包括禁止攜帶槍械等危險品、需維持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夜間則要保持安靜。公安委員會將在集會開始前24小時,向主辦方發出許可書,然而當局其後亦可取消或更改許可書內容,警視廳也有權阻止未有申請、違反許可書內容或危害公眾安寧的集會。

假如主辦方申請示威許可書時作虛假陳述,可被罰款30萬日圓(約2.2萬港元)及監禁一年,而在京都,如有任何未經許可的示威,主辦方及煽動參加示威的人士,均可被罰款5萬日圓(約3,620港元)及監禁一年。 ■綜合報道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