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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非上市銀行可發優先股

2019-07-20
■股東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銀行符合發行條件和監管要求,將可直接發行優先股集資。 資料圖片■股東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銀行符合發行條件和監管要求,將可直接發行優先股集資。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稱,對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進行修訂,經過本次修訂後,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的非上市銀行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標準,在滿足發行條件和審慎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發行優先股。

內地商業銀行於2014年開始發行優先股,用於補充其他一級資本。銀保監會網站發佈的答記者問指出,優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銀行發行,非上市銀行發行通道還不夠暢通。這是因為,《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原《指導意見》進一步要求「非上市銀行發行優先股的,應當按照證監會有關要求,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考慮到此前將新三板掛牌作為發行優先股的前置條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銀行一級資本補充,在符合相關要求基礎上,兩部門昨天聯合發佈《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修訂)》。證監會表示,上述修訂將對中小銀行充實一級資本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利於非上市銀行提高信貸投放能力。

有利中小行信貸投放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本次修訂的影響範圍是非上市銀行,將「新三板」掛牌作為發行優先股的前置條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銀行一級資本補充。上述修訂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銀行優先股發行渠道,有利於保障中小銀行信貸投放。

現時,絕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都是非上市銀行;非上市銀行以中小銀行為主,中小銀行對於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支持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相關規定,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的非上市銀行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標準,經過本次修訂,在滿足發行條件和審慎監管要求前提下,可直接發行優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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