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去年1月起審理一宗簡單的行人疏忽過馬路票控案,至今尚未審結。審訊踏入第八十九天時,傳票案女被告不滿何官下令一名辯方證人必須繼續出庭作供,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何官撤回命令和不要拖延判案。該宗司法覆核昨(16日)在高院原訟庭審訊。法官裁定裁判官無權強制申請人確保證人出庭,並下令何官撤回命令,並盡快進入結案陳辭階段後作出裁決。
該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也是該宗行人疏忽過馬路票控案中的被告,她早前要求高院下令何官聽取該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以及判案,不要再進一步拖延。
若有合適管理 最多數日審結
高院法官昨表示,本案情況超乎平常,以案情來看,若案件得到合適管理,應可在數小時,或者最多數日內便可審結。但居然審訊89天仍未終結,是不合常理,可以說是浪費法庭資源到極端的程度。雖然現在不是要追究責任,但情況實在不可接受,必須盡速處理。
法官指出,法庭有權命令證人出庭作供,但與訟人就無此權力。因此法庭無權強迫與訟人確保其證人作供。在本案中,申請人決定不再傳召其證人,是在接受法律意見後的決定。而且控辯雙方都已同意放棄該證人所作的證供,決定對控方並無不公。就算該證人的證供有利辯方,但辯方亦已表示不需其供詞,加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申請人毋須證明自己清白。香港的刑事審訊制度,亦是由法庭聽取控辯雙方舉證,而非由法庭去調查證據。
法官接納申請人及代表裁判官的律政司雙方的看法,指裁判官並無權力強制申請人確保其證人出庭。
此外,法官指裁判官此決定並不合理,因此判申請人勝訴,撤銷裁判官的命令,並下令裁判官要盡快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律政司須向申請人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