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情況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禁止蒙面規例》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裁定違憲。對於《緊急法》當中,有關「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則持開放態度,法庭並不作裁斷。
《緊急法》是1922年港英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而訂立,1997年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繼續適用。《緊急法》的立法真實意圖,是要賦予行政長官可以有更大權力、更有效地止暴制亂。根據《基本法》第8條和《緊急法》的規定,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或議會休會時),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這是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也符合國際標準。
對於此次裁決,筆者不認同兩位法官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違反《基本法》,而就「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是否違憲,法庭便不作裁斷。明顯地,法庭並沒有全面考慮黑衣暴徒使用的極端暴力行為。如今暴力不斷升級,已經達到恐怖襲擊的程度,暴行包括堵塞道路、打砸搶燒、掟燃燒彈、使用弓箭襲警、毆打不同意見的市民、破壞港鐵站和列車、佔據校園等,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暴徒更一再在法院大樓縱火,挑戰法庭權威,踐踏法治基石,衝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試問,黑衣暴徒進行極端暴力的行為,怎麼可能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
再者,法庭沒有全面考慮到《禁止蒙面規例》賦予警察在處理非法集結時,截查蒙面市民有法可依。在《禁止蒙面規例》下,警方可要求市民脫去面罩,以利辨識其身份,這並沒有剝奪市民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禁止蒙面規例》賦予警察權力調查、搜證及辨認違法者的真正身份,有利維持公共治安。
《禁止蒙面規例》審時度勢,沒有剝奪市民合法的權益和自由,絕對符合法庭所指的「相對稱驗證標準」,更符合公眾利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特區政府應考慮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不排除尋求人大釋法,以消除公眾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