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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不能減刑 應從嚴判刑以遏止暴亂

2019-12-04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因為周庭的司法覆核案勝訴而隨時失去議員資格的區諾軒,聯同朱凱Y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有關修例主要將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刑期大幅減至3年和6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等,簡單而言就是要將控罪門檻大幅提高,一邊將最高刑期降低,一邊令控方的入罪更加困難,目的顯然就是要廢除執法和檢察部門的武功,將止暴制亂的重要法例暴動罪變成「無牙老虎」,以為暴徒張目。

這個所謂私人草案的出台,不遲不早在縱暴派借反修例暴亂在區議會選舉獲勝之後提出,當中的政治意味已經十分明顯,就是縱暴派對暴徒的回報、對於暴徒在區選中的「助拳」投桃報李。現時暴徒最害怕的是什麼?就是因為暴亂而入獄,他們大多干犯了暴動罪,被判入獄刑期以幾年起跳,對於這班連真實面目都不敢公之於眾,一味偷雞摸狗,毫無承擔的所謂「義士」,當然是畏之如虎。

多國將暴動罪判10年以上刑期

為什麼暴亂已是強弩之末,但一些暴徒仍然不依不饒,原因就是一些人希望通過持續不斷的暴亂,令政府最終抵受不住壓力,從而宣佈特赦,讓他們可以逃避刑責,所以才要延續這場必敗的暴亂。當然他們的圖謀絕不可能得逞,暴亂繼續下去只會繼續將更多違法分子送入牢獄,暴亂已經亂了快半年,還怕亂下去嗎?暴徒企圖以延續暴亂讓自己脫罪,不過是癡人說夢。

然而,縱暴派知道自己能夠在區選大勝,不是因為地區工作成績,更不是因為參選人質素,而在於高度對立的政治環境,在於激進票全數投到縱暴派參選人身上,才有了他們今日的風光,所以縱暴派必須為暴徒做一點事,所以才有了這個企圖廢去暴動罪武功的私人草案。

從法理上講,被縱暴派及暴徒指為「惡法」的《公安條例》,並非今天才有,更非香港獨有。全世界都有訂立維護公共安全的法例,而對於暴亂大多數國家都會訂立較重刑罰以遏止暴行。例如德國刑法典訂明嚴重暴動案,處以6個月至10年監禁。犯者如有下列情況將視為特別嚴重,包括:攜帶槍支;犯案期間攜帶其他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志在使用;用暴力使另一人面臨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危險;掠奪或造成他人財產重大損害。

日本刑法則訂明干犯暴動行為,如果目的在於推翻政府、篡奪國家領土主權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憲法秩序,從而干犯顛覆罪,首謀者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少國家都將暴動罪判處10年以上刑期,西班牙刑法對煽惑或領導暴動者的懲罰同樣亦以監禁10年為限,出於嚴懲公務員知法犯法的原則更會出現監禁15年的情況;加拿大刑法更會將妨礙宣讀散去命令或不聽命令散去的人作終身監禁。比較而言,香港暴動罪的刑期實屬合理,而將「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也是國際慣例,修例根本沒有理據更沒有必要。

減暴動罪刑期意在為暴徒張目

更重要的是,當前香港止暴制亂工作正進入關鍵的最後階段,5千多人被捕,核心暴徒已經被擊破,隨茠k庭逐步對違法人士作出判刑,有助向外界產生較大的阻嚇力,配合警方的果斷執法,這場暴亂將有望止息。當中的重點是鐵腕執法,從嚴判罰,而暴動罪正是針對暴徒的主要法律工具。如果讓縱暴派將暴動罪「閹割」,令其失去了足夠的阻嚇力,必將對當前止暴制亂工作造成極大的阻礙和困惑,執法者無所適從,法庭難作有力判罪,暴徒愈益囂張,香港暴亂更不知伊於胡底,這正是縱暴派提出這個修訂草案的真正目的,為暴徒張目,令暴亂愈演愈烈,甚至一直延續至明年9月立法會選舉。

因此,當前暴動罪不但不能修訂,不能削弱,相反更要進一步增強,包括法庭的從嚴判決,也包括警方更果斷的執法和司法部門的有力檢控,只有執法、檢控、司法相配合,方能真正止暴制亂,縱暴派企圖將暴動罪變「無牙老虎」的圖謀,絕不可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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