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在亞皆老街拘捕一名黑衣少年。綱上圖片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故意阻礙干擾巴士,以及在公眾地方作出一些擾亂秩序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頗重,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入獄12個月。刑事毀壞罪則更嚴重,最高監禁10年。
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劉肇邦此前表示,干擾和破壞公共交通的行為,不單有可能干犯《公安條例》中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名,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干犯《道路交通規例》中的相關罪行。
西九龍交通部署理總督察王紀聰指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對犯事者本身、乘客及附近道路使用者都是危險的:若巴士突然煞停,車內乘客可能會突然失平衡跌倒受傷;部分巴士站有盲點,加上行人過路設施上有大量途人,他們亦可能不知發生何事而造成混亂;在主要幹道或高速公路上,事故可能導致要臨時改道,安排乘客落車改搭其他車輛等,都會造成一定困難甚至危險。■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