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煽暴網民惟恐社會不分化,鼓吹建立所謂「黃色經濟圈」,部分「黃店」更於店內放置捐款箱,或將部分貨品進行義賣,聲稱會將「善款」用作暴徒的法律支援經費。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這類籌款活動走「法律罅」,由於店舖範圍不是公眾場所,毋須領牌籌款;捐款又不是捐助舉行非法示威集會,更是無王管,但他認為捐款最後去向?行政費幾多?有無人中飽私囊?因為賬目不清,捐款者無從監察,對市民零保障。
香港文匯報記者走訪多間「黃店」,發現不少店舖放置捐款箱,以及設有大型的連儂牆。大部分「黃店」聲稱,善款將捐予「前線手足(即暴徒)」作為一旦被捕的法律支援,但店方卻沒有交代捐款賬目、去向證明、行政費等。
馬恩國:捐款人或「上身」
馬恩國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店舖內不屬於公眾場所,不似街頭賣旗般要領牌,故在店內籌款並無違法,「算是法例上的漏洞!」
他又認為,捐款者有權知悉其捐款的去向,倘若證實店方中飽私囊、收取過多行政費,或沒有把捐款用於宣稱的用途,則有機會干犯欺詐罪。
馬恩國又提醒,若捐款不是作法律支援用途,而是用以捐助違法活動,如非法集結、暴動,或給予暴徒購買物資,有機會干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九條,捐款者是「協助犯」,與教唆犯及從犯的罪名和刑罰一樣。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