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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護國安】律政司:中央有權責立法護國安

2020-05-26
■律政司發聲明指,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駁斥大律師公會聲稱人大常委會「看來無權」立法的謬論。圖為前日的黑暴事件中,暴徒擺放雜物堵路。 資料圖片■律政司發聲明指,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駁斥大律師公會聲稱人大常委會「看來無權」立法的謬論。圖為前日的黑暴事件中,暴徒擺放雜物堵路。 資料圖片

重申全國人大獲憲法授權作決定 駁大律師公會「看來無權」論

香港特區在國家安全上長期存在漏洞,全國人大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為的是香港的長治久安,但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聲稱人大常委會「看來無權」將港區國安法直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律政司發言人昨晚發聲明回應指,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據國家憲法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而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之內,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稱,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國防、外交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內容,而港區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應由香港自行立法,人大常委會「看來無權」以基本法第十八條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公會續稱,草案提到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認為這會給人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稱不應以任何方式「削弱或動搖」香港的司法獨立。

公會同時稱,草案第四條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但內容「含糊不清」云云。

律政司發言人昨晚強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及基本法相關條文所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國安不屬特區自治範圍

發言人強調,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是屬於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下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針對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疑問,發言人解釋,香港特區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重申港司法獨立獲保障

就所謂「動搖和削弱」香港司法獨立,發言人強調,有關議題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亦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區獲得尊重與保障。

至於坊間其他揣測,發言人表示,將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及由香港特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佈,「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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