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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公會憂CWVR損散戶權益

2020-05-29
■李錦榮(右)指,為了確保該CWVRB對上市申請人有一定貢獻,CWVRB持有10%的經濟利益應提高上限至30%,並要在申請人上市前積極參與業務增至至少3個財年。 資料圖片■李錦榮(右)指,為了確保該CWVRB對上市申請人有一定貢獻,CWVRB持有10%的經濟利益應提高上限至30%,並要在申請人上市前積極參與業務增至至少3個財年。 資料圖片

建議在「個人版」「企業版」不同權「二選一」

港交所(0388)就「企業版同股不同權」(CWVR)諮詢將於本周日結束。香港投資基金公會昨就諮詢提出意見,認為港交所不應允許CWVR及「個人版同股不同權」(WVR)的混合結構,以免出現監管漏洞或對投資者造成不公,故建議只允許在CWVR或WVR二擇其一,並在循序漸進下,在制度運行2年後才再作檢討,諮詢探討混合模式的可行性。■香港文匯報記者 馬翠媚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主席李錦榮表示,一股一票才是良好企業管治的基石,不過明白在新經濟及科技公司大勢所趨下,港交所擬推出有關企業版同股不同權諮詢,是希望吸引更多新經濟公司來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不過他提醒要加強監管以保障股東權益,而該會經諮詢會員後收集到不少意見,包括應縮短日落條款期限及收緊股份與投票權比例等。

混合模式複雜 散戶難掌握

該會認為不應允許上市企業具混合結構,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解釋,因應CWVR及WVR兩者安排和機制都不同,若容許混合模式存在,將令整體結構極為複雜,尤其對散戶而言更難掌握,因此建議港交所應循序漸進,先容許單一模式運作2年至3年,才再探討混合模式的可行性。她強調,若港交所堅持容許混合模式,則應先統一兩者規定,如採用劃一日落條款等。

而諮詢文件亦為CWVR提出多項限制,包括法團受益人(CWVRB)需在申請人上市前至少2個財年、持有至少10%的權益並積極參與其中,並提出法團股東持股的投票權最多為1股5票,企業市值至少2,000億元,以及日落條款以10年為限、其後可再延長5年等。

李錦榮指,為了確保該CWVRB對上市申請人有一定貢獻,CWVRB持有10%的經濟利益應提高上限至30%,並要在申請人上市前積極參與業務增至至少3個財年,同時調低投票權至2.5倍,為機構及個人投資者保留制衡空間。他亦提到,由於符合市值至少2,000億元條件的公司已不多,故建議交易所定期檢討有關市值要求,以確保上市門檻持續具有意義。

日落條款期限可減至5年

而在日落條款方面,李錦榮認為,新經濟業務周期短、競爭大,若日落條款以10年為限,期內或存在不確定因素,因此認為期限應削半至5年,其後每次延續日落期,都需由獨立股東做決議,每次延期不多於3年。

諮詢亦提到,聯交所建議規定CWVRB要透過將上市申請人納入其生態圈中證明其貢獻,方合資格享有不同投票權。

李錦榮認為有關「生態圈」的字眼較為籠統,概念相對模糊,認為有關方面應提出一個更清晰的標準,以證明上市公司達到有關要求。

國金機構料續青睞香港

另外,被問到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揚言,不再保證香港享有回歸前的特殊待遇,金融機構會否因應潛在改變而出現撤資情況。李錦榮則表示,暫未見有大量資金從基金投資中流走,又指香港資金自由流動、公司規範、營商環境、證券及銀行法則的監管,一直提供有競爭及開放的營商環境等,相信仍是國際金融機構持續在香港經營的重要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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