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允許個人版同股不同權(WVR)與企業版同股不同權(CWVR)之混合結構;
◆應只允許使用單一結構,在WVR或CWVR中二擇其一;
◆在制度運行2年後檢討實際落實情況,再諮詢探討混合模式的可行性;
◆CWVR受益人需在申請人上市前至少3年、持有其至少30%的權益並積極參與其管理或業務;
◆CWVR受益人所持股最高不同投票權比例應低於WVR受益人的最高比例,即不多於普通股投票權的2.5倍;
◆聯交所應定期檢討市值門檻;
◆聯交所應對CWVR受益人的不同投票權設有時限的日落條 款,不同投票權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不同投票權在日落期結束時,可經獨立股東批准而續期,每次不超過3年。
製表:記者 馬翠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