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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罪行】研引聯國反恐例控暴徒

2020-06-01
■ 去年6月初至今,泛暴派以反修例為幌子,不斷發起暴力衝擊,令港人活在恐慌中。圖為去年8月31日,暴徒在銅鑼灣街頭縱火。 資料圖片■ 去年6月初至今,泛暴派以反修例為幌子,不斷發起暴力衝擊,令港人活在恐慌中。圖為去年8月31日,暴徒在銅鑼灣街頭縱火。 資料圖片

李家超接受專訪時表示,在中央出手進行港區國安法立法的同時,特區政府亦研究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打擊本土恐怖主義及檢控極端示威者。他指出,聯合國對「恐怖主義行為」並無一個共同定義,各地按自身情況界定,香港則參照英國的法例作出規定;另外豁免條例也與加拿大的做法同出一轍。他強調,某些罪行同時干犯不同法例,司法機關會視乎情況及證據決定用哪條條例提出檢控,因此,反恐條例與港區國安法是並行不悖。

若有證據涉恐 即循反恐調查

香港法例規定,任何行為或具恐嚇性行動導致嚴重損害財產、他人生命、公眾健康安全,以及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而其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人士,並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便屬於「恐怖主義行為」。

李家超表示:「如果有案件的元素及證據是足以引用反恐條例,特別是涉及炸彈和槍械的案件,會要求執法部門朝(恐怖主義)這個方向去調查。」

翻查資料,去年7月至今發生十多宗涉及爆炸品及槍械的案件,部分案件的手法跟外國的恐怖主義活動很類似。種種跡象顯示本土恐怖主義正在香港滋生,例如警方檢獲不同類型的炸藥,包括 TATP、ANFO、HMTD、DNT 及黑火藥,這些炸藥曾使用於世界各地的爆炸案中;同時,警方亦檢獲五支真槍和大量子彈,其中一支是半自動步槍。

李家超強調香港在撰寫反恐條例的條文時,參考英國的反恐條例條文界定恐怖主義行為。另外,反恐條例下,涉及破壞健康安全、破壞電子系統及擾亂基要服務的三類罪行,倘若為宣揚、抗議等工業行動而作出,可獲豁免於反恐條例之內,這規定也與加拿大相似。

最近有聲音要求如果犯罪行為只針對破壞財物,不涉及人命,亦可獲豁免於反恐條例之內,但李家超直言:「我是不同意,簡單來講如果當日美國9.11事件中世貿中心內無人,這個恐怖襲擊是否因為當時只有財物損失,而無人命傷亡,就能講事件不是恐怖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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