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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國安法按普通法行文不合理

2020-06-15
■鄭若驊。 資料圖片■鄭若驊。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發表網誌,不點名回應大律師公會早前言論,指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但她同意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她又強調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也擁有相類似的特點,包括假定無罪、舉證責任等,而人大常委會有權增減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她認為建議設立「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

大律師公會早前提出,要求港區國安法應按普通法原則處理條文,又認為應設立「日落條款」,讓港區國安法在特區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後終止云云。

鄭若驊昨日在網誌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分別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但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她解釋,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

對於有人提出為港區國安法設立「日落條款」,她認為是多此一舉,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經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她說,如果想正確地進行討論,必須緊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但在香港通過的法律則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14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

她強調,全國人大於5月28日通過港區國安法立法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公布實施,完全是基於憲制和法律理據。

別國干預證港有必要立法

她又認為,香港面對的情況,再加上有一些國家就港區國安法發表不恰當的言論,更加印證有必要就此立法。港區國安法只是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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