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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護國安】國安法安排保障有效實施

2020-06-24
■ 市民踴躍簽名撐國安立法。 資料圖片■ 市民踴躍簽名撐國安立法。 資料圖片

特首做特區國安第一責任人 明確機制層層承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日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其中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和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作出明確規定。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草案提出由行政長官擔任香港特區將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加上指定審理國安法相關案件的法官的權力,及通過國安委指示律政司、警務處的專門隊伍,說明行政長官是維護國安的第一責任人,加上中央委任國安顧問,及國安公署的設立,全套完整制度機制,將保障港區國安法的有效實施。 ■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家好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表示,草案規定由行政長官擔任國安委主席,即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委員會包括多名主要官員及相關官員,他們對維護國安擁有同樣的責任,有助加強不同政府部門間的配合,減低有政府部門獨斷獨行的可能,亦令責任可以落到實處,以達至最大效用及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他直言,由於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一直沒有相關的法例和機制,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國安的認識難免較為流於表面,故草案表明中央會委任國安顧問加入特區政府的國安委,同時設立國家安公署,有助提醒香港特區政府如何改善在這方面的短板。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故在港成立國安公署,並規定公署要與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是必須的。

他續說,草案明確規定港區國安法的具體工作是在特區身上,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即行政長官具有第一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而其他相關官員擔任國安委成員,加上特首委任專責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隊伍,相信能有效地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相互配合。

令工作落到實處

吳秋北認為,這次高層次的組織及安排無可否認地反映出中央維護國安的認真與決心,相信國安公署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將有助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能夠令工作落到實處,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勇表示,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代表,故行政長官肯定有第一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草案說明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主要官員為成員,同時有中央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顯然是一支專業、權威及全面的團隊,能全方位地落實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法律,相信在顧問的督導下特區必定會做得更好。

他認為,是次安排體現了中央維護國安的決心及意志,並有信心擁有實職實權的國安委成員定必全力以赴,保證港區國安法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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