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港區國安法的權力、意義,和對「一國兩制」方針尊重
◆古今中外,維護國家安全從來都是中央事權,由中央政府承擔根本的、最終的責任和義務
◆制訂港區國安法最現實的意義,就是保障「一國兩制」能夠行得穩、走得遠
◆中央從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全局出發,反覆權衡,慎重考慮,作出了採用「決定+立法」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這是充分考慮到了香港的實際情�G,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
中央管轄權和特首指定法官的權力與司法獨立的關係
◆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地方法院,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都是有限制的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不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
◆有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是無權管、管不了的,是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力、有能力管的
◆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的管轄權,是為了避免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最極端情�G
◆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政府負責,包括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
◆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
◆考慮到香港特區的實際情�G,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至於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然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辦理
資料來源:《明報》刊載張勇在港區國安法座談會上的發言文稿
整 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根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