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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志」煽圍警總案 周庭認罪候懲

2020-07-0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涉去年6月21日煽惑他人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三罪。三人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周庭承認被控的兩項罪名,並稱有心理準備或被判監,黃之鋒和林朗彥則拒絕承認所有控罪。三人獲准保釋至8月5日轉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周庭的求情及判刑,以及為黃、林兩人作審前覆核。

黃之鋒林朗彥拒認罪

案中三名被告,俱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t道非法煽惑該處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另外黃之鋒、周庭兩人亦一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指兩人同年同日在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此外黃之鋒單獨面對的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年同日在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周庭和黃之鋒昨均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庭上沒有讀出相關案情。周庭在庭上承認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即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和林朗彥則否認所有控罪。主任裁判官錢禮遂向辯方提出,將周庭的定罪及判刑交由主審裁判官處理,辯方不反對相關建議。

押後至8月5日再訊

錢官於是決定將案押後至8月5日轉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周庭的求情及判刑,以及為黃、林兩人作審前覆核。其間三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則透露,將會有21名證人,以及有共長約兩個半小時的涉案片段呈堂。

周庭昨認罪後在庭外表示,由於自己過往沒有案底,判刑或會與黃、林不同,認為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可能性較高,故此選擇認罪,亦有心理準備或被判處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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