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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內容

2020-07-07

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涉案者潛逃海外。

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

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等。

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

在指定情況可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與國安委監督警務處採取的措施。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資料來源︰特區政府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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