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澤表示,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有關安排無損司法獨立。圖為終審法院大樓外觀。 資料圖片指李國能營造「司法獨大」 重申港非「三權分立」
香港國安法日前正式刊憲實施,當中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惟特區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及部分法律界中人聲稱此舉「有損香港司法獨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昨日在《明報》刊文逐一反駁,指李國能所列的反對理由均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強調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有關安排無損司法獨立。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徐澤以「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嗎?」為題撰文,首先指出行政長官同時是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首長,在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中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是香港特區與中央之間憲制關係的樞紐。按照規定,在香港只有行政長官可以代表特區向中央負責,因此行政長官才被基本法賦予了廣泛的權力,並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
他指,這些權力絕不是一個單純的行政機關首長可享有,所以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
政治體制以特首為核心
他指李國能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長官視為只是行政機關首長,才能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看法,「這也正是長期以來香港社會普遍存在的一個對特區政治體制的錯誤理解。」
他又指,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只有行政長官有權任命法官。而且,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香港國安法規定特區須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特首要在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時徵詢該機構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尊重和維護特區司法體制的立法精神,「因此說,李前大法官的擔憂可以不必了。」
特首任命權具實質性
他補充,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的過程中只發揮諮詢作用,絕不能把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的權力變成「橡皮圖章」,指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對法官的任命權和按照國安法對法官的指定權都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或程序性的,在執行中不能變形,不能走樣。
在司法獨立方面,他認為這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但強調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如法官的任命權屬於行政長官就是一個例證。
他又指,儘管基本法賦予了香港終審權,但其司法機構仍只是一個地方的司法機構,它的案件管轄範圍和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都由基本法作出明確限定。
他重申,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又說「翻遍基本法,找不到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的依據,更沒有賦予香港法院『憲法性管轄權』的規定,李前大法官是香港法律界、司法界的『領頭羊』,應該知道言必有據,方為正道。」
指李「損司法獨立」論違基本法
他認為,李國能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是因為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又指「把憲法和基本法關係搞清楚,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搞清楚,這是每個打算以香港為家、建設香港新家園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權力且身居要職的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功。我們希望,李前大法官及其響應者都能朝�茬o個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