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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僅兩細則屬新安排

2020-07-0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攬炒派在昨日會議上聲稱,特區政府日前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是令警方「擴權」以「加強打壓力度」,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國安法實施細則涉及的七項措施中,四項措施是根據目前法例的基礎,延伸至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一項是現行基礎的改動,只有兩項屬於新安排。

李家超在會上解釋,細則列明在特別情況下,警方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這與目前處理槍械和廉政公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做法相同,而警員可申請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是《防止賄賂條例》的延伸。

行動須考慮必須性相稱性

對細則列明相關部門可申請凍結或充公可能財產,及要求疑犯在限時內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李家超表示,這均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聯合國反恐條例》做法相若,而有關部門可勒令境外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的做法,亦與《社團條例》相似。

他並表示,警隊內部有為國安法制定指引,如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方面,警方優先考慮侵入性較低的行動,而在採取行動時需要考慮必須性,及是否合乎比例和相稱性。警方的行動,都會受到香港國安委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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